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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权拿解决户口约定违约金

2011-06-21 17:41:03

    在劳动合同里约定违约金条款的现象并不少见,但以“解决户口”、“转移档案关系”等条件约定违约金的却不多,这类约定几乎都是以用人单位为职工解决户口为基础,为的就是防止员工户口留京后就辞职、跳槽,但实际上,法律的规定并不会支持用人单位的这种约定理由。

案例一

落户后欲谋高薪辞职遇阻

    北京某高校硕士毕业生鲁深2010年毕业后,被北京一家医药公司录用。医药公司与鲁深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为鲁深某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以集体存档的方式将鲁深的档案存放在了人才服务中心。

    鲁深在公司工作一年后,觉得每月2000元的工资实在是太低了,根本不能满足生活需求。当鲁深跟公司提出应该给自己加薪时,却遭到了人事部门的拒绝。人事部门负责人告诉他,留京指标是有限的,花很多钱也未必能买得到这样的机会。将这一指标分给鲁深,已经是对他的特别照顾了,如果再给他加薪,会引起同事和老员工的不满。眼看加薪无望,正在筹划结婚的鲁深迫于无奈,开始着手找其他工作。

    由于有学历又有本市户口和工作经验,鲁深很快找到了一家满意的公司,准备跳槽。于是鲁深向公司提出辞职,没想到人事经理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指着其中的一条说:“要辞职也可以,你的服务期还没有到5年,现在违约的话,就应该根据合同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

    “如果我不交违约金,公司就不给我转移户口和档案,我就没办法到新的公司报到。可是5万元的高额违约金,我实在是支付不起,我该怎么办呢?”鲁深对记者说。无奈之下,鲁某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为自己转移户口和档案。

案例二

拒交违约金坚持离职反被诉

    来自辽宁的张某毕业于北京某高校,毕业后张某入职北京一家媒体。公司给张某解决了北京户口并接收了张某的档案。

    除了签劳动合同外,公司还要求张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为维护我公司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的严肃性,防止浪费进京名额及违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订立此协议:1、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3年。2、若乙方在服务期内提出离职,须向甲方支付赔偿金3万元整。”

    在单位工作了两年半以后,张某觉得工资待遇太低,工作内容枯燥,就想换工作。找好了满意的新工作后,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遭到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服务期未到,离职需要支付3万元违约金。”

    尽管原公司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转移户口的档案关系,张某仍然坚决地离开公司,到新的公司工作。

    没想到,放弃了户口和档案的张某竟然成了被告,原公司以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于其违约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专家解析

单位不能以户口为由约定违约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律专家唐邵芬和张江洲在论文中提出,《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分别用三个条文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适用违约金的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专项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违约金。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不得使用违约金的约定。

    唐邵芬和张江洲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约束的法律,仅就专项培训规定了服务期情形,且这里的专项培训主要是指类似航空业的高额培训,不是一般的职业培训,故可以推定在《劳动合同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约定服务期。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不能基于专项培训以外的情形约定服务期,更不能基于法律明确的违约金适用情形以外的情形约定违约金条款,当然也包括不能以解决户口为由约定服务期,更不能以解决户口约定服务期为由对劳动者适用违约金条款。

    另外,即使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况,违约金的高低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定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违约金限制,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明确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午报记者 班子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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