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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情形
2011-11-20 11:48:05
一、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而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第一、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第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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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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