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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3-04-28 21:11:30

 

规范用工,避免纠纷

——王某某诉某股份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摘要】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无人身依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认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某股份公司下属蔬果交易市场中有负责为交易双方搬运货物的人员,该人员与股份公司无劳动关系,向交易双方收取报酬,由股份公司负责管理,每人每月向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200元,股份公司发给每人一件黄背心,此搬运货物人员俗称“黄背心”。股份公司自交易市场发往各超市的配送车货物原交给“黄背心”装车,“黄背心”负责人王某安排“黄背心”轮流装车,装车时间为每天约3时至5时,装车费由股份公司在收取的管理费中支出。自2011年下半年起,股份公司将配送车装货工作交给“黄背心”负责人王某完成,股份公司保卫科在收取的管理费中每月支付王某9000元,王某将装车工作交给王某某等四人完成。2011年9月23日,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2012年2月,王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某某于2012年4月诉讼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该股份公司在2011年9月23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与股份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在用工形式多样化的趋势下就会出现似是而非的事实劳动关系情形。为避免纠纷产生,劳资双方在用工过程中均应做到依法、规范。对于诸如货物装车等劳动时间比较短的岗位,可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并与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避免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给劳动者、雇主及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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