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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老外请保姆 劳动关系“花落谁家”

2011-10-06 10:43:05

因外籍员工需要请保姆打扫公寓卫生,公司便出面联系了家政人员冯阿姨,并每月向冯阿姨支付工资。那冯阿姨究竟是公司聘用的员工还是外籍人士雇佣的家庭保姆呢?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了这样一起赔偿金争议案件,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冯阿姨33000元,冯阿姨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20075月,江阴市某玻璃钢公司为旗下的三名外籍高管寻找合适的家政人员,在社区服务救助中心的撮合下,该公司与家政人员冯阿姨达成了口头约定,由冯阿姨为公司外籍员工的公寓楼打扫卫生,每天的工作时间和内容都由外籍员工支配和安排,工作的效果也由外籍员工进行检查。冯阿姨若需要请假,则由外籍员工决定是否准予。工资按照小时计算,由公司每个月向冯阿姨的银行卡进行转账。

 

三年后,外籍员工对冯阿姨提供的服务越来越不满,公司便通知冯阿姨其被解雇,冯阿姨认为自己是受雇于公司的员工,公司应当按照辞退员工的方式补偿自己各项费用11万余元。随后,冯阿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认定冯阿姨与公司之间不是事实劳动关系,冯阿姨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前述调解协议。

 

法官点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动并接受其控制、指挥和监督,由其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是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冯阿姨提供的劳动不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且工作时间不由公司来限定,故双方之间不是事实劳动关系,属外籍员工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作者:李萍 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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