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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干教师服务期未满跳槽,被判违约赔偿22万元
2012-08-12 11:55:49
“平时都是职工来起诉单位的,今天倒是来了一个单位起诉职工的。”仲裁委一位工作人员颇为新鲜地说。
当江苏科技大学人事处负责人黄某来到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时,道出了一段头疼的事情。2004年他们通过人才引进计划从外地招聘苏某为工业设计教研室教师。当时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8年,并依约支付了购房补贴和安家费。“他是个人才,我们是当作骨干教师来培养的。考虑到是外地人,更想着留下他,所以给钱的时候都很大方!但谁想到现在出了这个岔子呢?”在黄某的讲述中,仲裁委了解到,被申请人苏某在2010年6月起以各种理由请假。“后来等了半个月他都不回来,我们找另一位与他私交较好的教师才知道他已经去外省的另一所院校任职了。”
“人才引进时最怕遇到这样的事情,一份服务协议有时候根本框不住他们!”江苏大学代理人黄某不断倒苦水。他告诉仲裁委,学校与企业一样,渴望人才,但是遇到像苏某这样的事情,他们也很无奈。苏某一直不肯回来,后来甚至连电话都不接听了。“人才流动是好事,但是为我们造成的损失我们实在没办法了,只能来仲裁委寻求帮助了!”仲裁委随即联系了被申请人苏某,其含糊其辞的承认了接受了购房补贴和安家费的事情,但又不断以各种理由推脱自己的责任,调解直至开庭均未到场。最终仲裁委裁决苏某退还所领取的购房补贴和安家费17.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16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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