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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理性,劳动者怒骂“黑店”侵犯名誉权

2012-03-16 21:10:51

   劳动者维权,本应通过合法手段进行,但贾某为了解决与老东家的劳动纠纷,却采取了诋毁对方名誉的不理性手段,侵犯了商家的名誉权。普陀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贾某向某餐饮连锁公司书面赔礼道歉。

【案件回放】
 
    贾某与一家餐饮连锁公司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任该公司普陀区梅川路门店的店长。后因贾某在担任店长期间没有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任务,因此公司决定将他解聘。解聘决定下达当日,贾某便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谈赔偿事宜,却遭到拒绝。次日上午,贾某便在公司门店的玻璃大门上用红油漆刷写“黑店”、“拖欠工资”等字样,并揭下公司张贴于餐厅门上关于员工安置的通知,导致许多人围观。贾某还与餐厅工作人员在该店门口向围观群众诉说该餐饮连锁公司拖欠工资、不管员工等。餐饮连锁公司认为,贾某的侵权行为导致公司声誉严重受损,并产生停业期间营业损失、房租损失、清除油漆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诉请贾某赔偿经济损失,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贾某辩称公司于事发前一天违反法律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支付工资,事发当天自己打电话给经理协商但对方不予理睬,导致自己产生上述行为。贾某还称自己并不清楚“黑店”一词的具体含义,围观员工也不是自己指使,没有向围观群众说过有损于公司商誉的话语。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贾某向原告餐饮连锁公司书面赔礼道歉。
 
【以案说法】
问题一: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贾某刷写“黑店”字样的行为,已超出其讨要工资的合法限度,“黑店”一词明显带有贬损原告商誉的含义,引致路人围观,原告旗下餐厅的社会评价显然有所影响,因此应认定贾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问题二:贾某应如何承担责任?
原告要求采取登报的形式,已经超出侵权后果的范围,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也缺乏事实依据,而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贾某向原告公司书面赔礼道歉。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普陀区法院 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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