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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酒后丢弄货款,单位索赔却遭败诉

2012-12-22 15:38:36

 

   员工小王为公司催收货款,却因酒后在客车上酣睡,致3万元货款被盗,不仅赔了钱丢了饭碗,还被公司不依不饶地告上法庭追讨经济损失差额。日前徐汇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原告伟迪捷公司的诉请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现年28岁的小王是两年前进入伟迪捷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双方签有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3,000元。去年3月24日,小王至河南省濮阳白道口镇为公司催收了10万元现金货款,当天中午应客户之邀共进午餐,讨债顺利,小王一时兴起,喝了半斤多高度白酒。在返回郑州市的客车上,小王一路酣睡,浑然不觉有一只贼手伸进他的挎包。只到客车在郑州市郊抛锚换车,小王这才发现挎包里少了3万元。情急无奈,小王只好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报案。之后小王自掏腰包赔偿了公司7116.20元。一个星期后,小王收到了公司发出的一份通知书,鉴于酒后误事,导致3万元货款被窃,公司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紧接着,小王又相继收到了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公司上公堂向他追索失窃货款的差额22883.80元。
  庭审中伟迪捷公司诉称,被告当时作为原告员工,催收巨额货款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本已违反公司规定,收取货款后又大量饮酒,致使货款被盗更是错上加错。被告难辞其咎,理应全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小王则辩称,催收货款是受原告指派,客户之间的应酬乃人之常情,为了这笔巨款没有休息好也是乘车途中瞌睡的原因。现在大错已经铸成,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从我的工资中扣除,但也不能过分。既然公司已对我作出了开除处分,再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劳动纪律,自我约束,任何一名有正确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劳动者都应知道,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资金流通应采用安全妥当的方式。本案被告在收取货款时,明知自身携带巨额现金,仍饮用大量白酒,致酣睡货款被窃,被告存在过错。但原告作为企业,也应知晓经营过程中风险与利益共存,对员工的扣罚,每月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结合被告的过失程度、工资收入以及经济承受能力,以及被告已经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告再行主张差额,缺乏依据,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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