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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谨防劳资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

2012-09-16 21:09:48

 

   导读:近年来,企业内部劳资双方因工资纠纷、福利待遇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使用一些过激手段应对企业拖欠工资、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极易引发各类案件,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切忌简单粗暴、知法犯法,否则一旦矛盾激化,极易使劳动者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和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会给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虽然我国已相继出台了 《劳动法》、 《劳动保障法》等法律,国务院各部门颁布了大量劳动法规、规章,但有的法规内容已经明显滞后,有的条文语意模糊或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用工招工过程中,许多企业为片面追求利润,想方设法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实行,但在具体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能否实现立法本意,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仍有待进一步考察。

    2003年至2008年的五年中,我院共受理并审查批捕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10多件涉案近20人。从涉及的犯罪类型来看,包括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和破坏生产经营四类。

 

一、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特点

    1、涉案人员均为外来务工农民,文化程度较低,年龄偏轻。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均为外来务工农民,高中学历的仅有1人,其余皆为小学或初中学历。涉案人员年龄偏轻,多为18至30岁的青年,共9人,占全部人数的一半。

    2、犯罪起因较为单一。该类型案件大多由于劳资双方在工资结算方面存在争议或工资长期拖欠,出于报复或一时激愤而实施犯罪。如郑某破坏生产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因对工作单位发放给自己的工资不满,遂生报复之念,趁公司放假无人之机,翻窗进入车间,用扳手和铁皮剪刀等工具将正在使用的一台热压机上拆下并藏匿,致使该机器无法正常使用,该公司因此遭受数千元直接经济损失及部分合同未能按时履约。

    3、多为同乡间或工友间共同犯罪。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中,仅4人是单独实施的犯罪,其余皆为同乡间或工友间共同犯罪。例如曹某寻衅滋事案中,由于工厂老板肖某未及时支付工资,曹遂纠集10余名同乡至该厂,用木棒、铁棍等物群殴打肖某。

    4、由于一般争议未及时解决,引发冲突升级。涉案者中均没有前科劣迹,多是在劳动纠纷激化时情绪失控使用暴力。如蒋某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因多次向包工头朱某讨要工钱遭拒而对其怀恨在心,遂持水果刀至朱住处再次讨要工钱,朱再次拒绝并与其发生争吵,蒋即用水果刀刺中朱右后背,致朱右胸腔开放性损伤、右侧血气胸、右肺叶贯穿伤等,经鉴定构成重伤。

 

二、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内在原因

    1、劳资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劳动争议。一方面,某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措施并予以实行;某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设置不公平条款,为引发劳动争议埋下隐患。另一方面,一些外来务工者文化素质较低,在其权益受侵犯时,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别人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引发治安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

    2、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不完善。

目前大多数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即使一些企业建立了相应组织,也没有充分发挥协商调处功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由于企业内部调处机构未建立,调解机制不健全,劳动纠纷处理和沟通渠道不畅,矛盾激化就容易引发暴力犯罪。

    3、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存在漏洞。虽然我国已相继出台了 《劳动法》、 《劳动保障法》等法律,国务院各部门颁布了大量劳动法规、规章,但有的法规内容已经明显滞后,有的条文语意模糊或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用工招工过程中,许多企业为片面追求利润,想方设法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实行,但在具体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能否实现立法本意,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仍有待进一步考察。

 

三、预防及对策

    1、加大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运用各种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同时,注意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不规范和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曝光和批评。

    2、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纠纷发生时,劳动者经济十分困难,如不能及时处理,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用工者的违法行为。

    3、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由于大量劳资纠纷的产生与拖欠、克扣工资有关,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对于建筑领域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有针对性地制定工资支付办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对有拖欠工资不良记录的企业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对有欠薪苗头、经营者有逃匿迹象的企业,应及时提出预警并采取措施解决。

    4、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沟通调处作用。应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优势和作用,通过这些组织,制约监督企业管理行为,协商调处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建立与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从而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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