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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维权连败 律师解析职工败诉原因
2011-12-05 23:11:18
律师:职工应当弄清与用人单位属何种用工关系
12月1日下午,年近50岁的姚女士急匆匆地来到报社,拿出刚从法院取回来的判决书说:“我原在某公园工作,今年3月单位突然把我辞退了。我在这家单位工作了11年,既没签劳动合同也没给我上过各项保险,我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到法院诉讼,今天判决书下来又败诉了。希望午报帮我维权,我怎么才能胜诉?”
纠纷
工作11年突然被辞退
记者:一位年近50岁的女职工在单位既无合同也没保险,在工作11年后又被辞退,听上去单位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记者决定深入了解该职工的遭遇,并为其维权。
2000年2月,姚女士来到某公园工作,工作内容是为绿化队的工人做饭、打扫卫生等;每天工作9小时,双休日和节假日不休息。公园未与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给她缴纳过养老及失业保险。今年3月,公园突然通知她从此不用再来上班了。
姚女士心里很不是滋味:“我都快50岁了,再找个工作实在太难。”由于公园11年来从未给她缴纳保险,日后办退休会受影响,经过反复考虑,姚女士决定讨个说法,她来到所在区县的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向自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保险费、加班费等共计20万元。
没想到,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姚女士的全部请求。姚女士很气愤,又来到法院起诉,可左等右等,等来的却是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
举证
员工证据无效力诉求被驳
记者:听了姚女士的诉说,记者觉得连续被仲裁委和法院驳回请求其中一定会有原因,因为无论仲裁裁决还是法院审理,最后的结果都取决于双方提供的证据。通俗地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只要有证据能证实你的主张,你的诉讼请求才会得到支持。
公园负责人认为,公园与姚女士根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园把绿化工作承包给田某,是田某让姚女士来工作的,公园从未向姚女士发放过工资。
姚女士为证明自己与公园存在劳动关系,出具了几项证据:一、带有姚女士姓名的某公园农民工登记表(未盖公章);二、包含姚女士姓名的2010年3月至2010年5月湖水治理及水生植物养护农民工出工考勤;三、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某公园湖水治理工资领取表及绿化队民工2010年12月工资表(表中没有领取人签字,也没加盖公园公章);四、有姚女士名字的农民工工作时间安排表(未盖公章)。
公园也出具了两项证据:一、公园与田某在2009年、2010年签订的雇佣合同,其中载明“公园雇佣田某家乡农民工到公园工作……”;二、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上面显示汇款人是公园,收款人是田某,以此来证明公园每月都是将钱汇给田某。
律师点评
员工与单位之间不全都是劳动关系
记者:尽管姚女士的证据很多,但由于相关证据上都没有加盖公园的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使其不具备证实效力。再加上公园一方对这些证据均不认可,使得姚女士的请求最后全部被驳回。
针对姚女士与某公园之间的劳动争议,记者昨天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严严。徐律师说,姚女士与原单位的劳动纠纷,其核心是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那姚女士的合法请求可得到赔偿;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姚女士必输无疑。而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关键,就在于双方证据的提交和运用。
质证是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本案中,双方递交的证据,经过质证环节,无法证明申请人所要表达的事实。也就是说,姚女士举出的5份证据无法确认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和真实性,没有证明力,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姚女士出具的一系列证据中,由于农民工登记表、工资领取表等均未盖有公园公章,并且公园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所以仲裁委和法院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最终也不予确认。
徐律师说,姚女士有个误区,认为自己在哪个单位上班,就一定会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实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有三种关系可以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而姚女士恰恰无法证明自己与公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公园提供了两份证据,申请人姚女士都没有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尽管姚女士对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以及证明力不认可,但是在公园提供的“公园与田某在2009年、2010年签订的雇佣合同”中,虽然其中没有“承包”的文字,但根据该合同订立的目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方式来看,公园每月将钱款打入田某的账号内,姚女士的劳务报酬均由田某发放。同时,在姚女士提供的一项证据中,载有“……经公园与田某协商决定,2010年1月至12月农民工的劳务工资由田某负责支付……”的内容,这些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姚女士是田某的雇员,继而推定姚女士与公园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才使得她的请求全部被驳回。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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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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