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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单位损失,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2012-03-17 21:38:19

【案情概要】
    孙师傅在2010年初入职本市一家运输公司担任长途货运驾驶员,工作虽然辛苦,但收入还比较可观,故孙师傅也格外珍惜这份工作。为保证驾驶安全,公司与每个驾驶员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明确驾驶员因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造成车辆、货物损失的,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7月,孙师傅驾驶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单车侧翻事故,造成车辆、货物损失并使事故发生地附近农作物损毁。为此被申请人让孙师傅承担了全部经济损失,并从孙师傅工资中予以扣除。如此一来,孙师傅辛苦工作一个月的工资还不够赔偿公司损失。孙师傅认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车辆超载,故无法接受公司的处罚决定,遂提出仲裁,要求返回赔偿款。
 
【庭审答辩】
    公司辩称,车辆并不存在超载,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未提到车辆超载的事实。相反,事故发生后,公司对其进行处理时,孙师傅向公司陈述的事故经过时提到因车速过快,避让他人时无法及时刹车而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公司认为该事故系孙师傅操作不当引起,故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仲裁庭审】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孙师傅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未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认定书中既未提及车辆超载,也未提及车速过快致避让不当等情况,双方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因此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明确,公司要求孙师傅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但考虑到其本人处置突发事件缺乏经验,面对紧急情况时反应不够迅速,孙师傅也表示愿意承担部分损失,最后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情概要】
    本案是因赔偿经济损失引起的劳动争议。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要求其赔偿。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时存在过错行为,且该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另外,用人单位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需要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的情形下,应当保证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吕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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