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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员工违法
2011-11-13 17:06:37
讲述·法援故事
岳芳芳不到20岁就从老家来到河南省郑州市打工,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当客户管理员,两年后,又被公司调往销售顾问岗位。岳芳芳上班没多久,公司就和她签订了劳动合同,那时候她还什么都不太懂,直接签上名字后就把合同又上交了。2010年年初,公司宣布要实行“末位淘汰制”,业务成绩最差的将被淘汰。当年12月1日,公司向岳芳芳下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她绩效不合格,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给她任何补偿。
岳芳芳对公司的做法很不满,就去劳动局咨询,工作人员建议她申请劳动仲裁。岳芳芳花钱请律师代写了仲裁申请书,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岳芳芳还没高兴两天,就接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公司起诉了。
岳芳芳没打过官司,心里很忐忑。这时候省城的亲戚来看她,告诉她有一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议她去问问。岳芳芳当即赶到工作站求助。当天的值班律师吴怀选为她办理了援助手续。在审查材料时,律师问岳芳芳是不是没有签合同,岳芳芳说2007年的时候签过一份,不过公司收走了,后来再也没签过。律师又问,仲裁的时候公司难道没有提交合同?岳芳芳说,公司代理人确实说过有合同,但他说合同在公司保存,仲裁员要求限期提交。后来的事她就不清楚了。如果公司确实有合同,法院不会支持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律师决定着重针对以“销售部末位淘汰,绩效不合格”为由下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是否违法进行准备。
开庭的时候,双方争议的焦点果然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援助律师提出,公司制定的末位淘汰制是违法的,任何工作和事情都存在末位问题,末位只是个相对的概念。在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公司通过对员工的业绩排名,直接确定岳芳芳为被淘汰对象,进而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对于公司在开庭时提交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律师在质证时提出,200
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是让岳芳芳签字,而内容全部都是公司自己填写,违反了平等自愿原则,而且合同内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没有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和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律师这样说是想尽可能为岳芳芳多要一些赔偿,不过,双方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不论劳动者是否了解合同内容,通常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两倍工资差额的。
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非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岳芳芳赔偿金11325元。
■律师提醒■
实施末位淘汰制
违反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此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单位还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些单位实行的“末位淘汰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身居末位,也并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即使劳动者确实不胜任工作的,也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社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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