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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举报为由要挟敲诈单位获刑四年
2011-12-11 11:32:23
法治报记者 刘海
因不满单位对自己工作的调整,季某就开始走上 “举报”的道路,先后到市检察院、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等单位举报公司存在建筑违规插层等现象,之后又将单位的相关信息发布至网络上,给单位管理层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季某向单位索要48万元的补偿金,并承诺将停止举报。
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季某到银行在领取这笔钱款时,被守侯伏击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一审闸北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四年;追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季某不服,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举报公司索48万元补偿金
季某原是上海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2010年5月,他因不满公司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不愿意到其他单位上班,遂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与季某结算了薪资和法定补偿金33360.8元。
之后,季某陆续向市检察院、徐汇区检察院、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等单位举报公司存在建筑违规插层等现象,并不断通过发短信息、邮寄信件等方式告知公司管理层举报的进展,暗示公司将面临巨额经济赔偿和损失。
2011年1月15日,季某又将举报公司的相关信息发布至百姓网,给公司管理层造成了巨大压力。
为消除季某对公司的误会,减少其行为对公司正常运作的负面影响,公司委派袁某与季某进行沟通。 2011年1月24日至2月10日,袁某与季某进行了三次面谈,袁某向季某解释了季和公司之间的误会,并提出通过公司开会消除影响、请季某回公司任职、由公司为季某继续缴纳五年养老金等三个解决方案,均遭到季某的拒绝。
季某则以公司对其名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公司索要50万元补偿金,并承诺将停止举报。在袁某明确表示季某的要求缺乏依据及再三沟通下,季某最终同意将补偿金降至48万元。期间,季某多次向袁某暗示举报可能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以恢复举报为要挟,催促公司同意其提出的补偿方案。
2011年2月21日14时许,在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袁某在闸北区恒丰路218号上岛咖啡店内将其中28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季某,季某在清点后将举报材料全部交与袁某,并再次承诺停止举报。后袁某陪同季某至该店楼下的中国银行ATM取款机查询公司通过银行汇款至季某银行账户的另外20万元时,季某被接举报守候伏击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查, 20万元未汇至季某账户内。
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四年
闸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敲诈勒索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季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季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 《刑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四年;追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季某上诉提出,其举报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敲诈勒索钱财,而是为了国家的利益和个人泄愤;其要求公司补偿50万元,是其在该公司工作10年应得的效益工资、年终奖励,以及公司管理人员对其诬陷造成的名誉损失、精神损害补偿的总数;且录音材料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他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季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季某无罪。
在二审中,经查, 2001年至2010年,季某在这家公司任职; 2001年至2004年曾担任市场代表兼驾驶员; 2006年兼职负责测量公司出租房面积; 2009年劳动合同约定,季某担任公司驾驶员,工资为每月1735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季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季某不满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接受公司给予的一个月工资和法定补偿金33360.8元。之后,季某四处举报公司。
市二中院认为,上诉人季某在与被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了结劳动报酬后,以举报被害公司违法,将受到经济处罚和名誉损失为由,使被害公司产生恐惧,迫使公司支付巨额钱款,季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季某的辩解与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季某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并根据季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市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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