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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网上暗骂老板被判侵犯名誉权

2013-12-24 17:00:24

人们在网上的发言、吐槽往往随心所欲,殊不知如不能证明内容属实,那么就很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近日,海淀法院通过三个真实案例,提醒市民网络发言需谨慎。

案例:女员工发微博暗骂老板

去年10月,李某发布微博,称“女员工拒绝老板提出的陪酒等猥琐要求,被老板辞退。在朋友圈中流传后发现这老板有此惯例,多位女员工曾遭此厄运,在这里强烈要求该老板向此名女员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否则就人肉你”!网友进行大量评论及转发,其中有网友称李某提到的老板为杨某,并对杨某进行指责谩骂。

后杨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删除相关微博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李某认为其在微博发表的言论从未指名道姓,不存在侵权行为。审理中,李某对自己微博所述内容是否属实未提供证据。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李某删除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杨某经济损失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提示

在通常情况下,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都会指明被侵权的对象,但有些情况下,侵权人并未指名道姓,此时,应当根据其陈述内容判断,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某人,而陈述的内容本身又构成侵犯名誉权,则应对其陈述所指对象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案例:公司贴吧假信息“黑”老师

2008年11月,在某甲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网站“某甲贴吧”中,教师张某发现一个名为“张某贪污案处理结果今天揭晓”的帖子,内容称“张某承认贪污属实等,被单位开除”。相关回帖多为对张某的贬义评论,但实际上情况并不属实。同年12月,张某起诉某甲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帖子内容不实,构成对张某的不当评论。最终法院判决某甲公司赔付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公证费6000元。

法官提示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若网络用户侵犯他人名誉权,网络服务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晨报记者 彭小菲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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