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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拿预付工资擅自离职 法院认定工资条为借款
2013-12-27 16:51:06
公司给员工发工资是好事,没想到却引发了一场纠纷。原来,被告刘某系新密一家商场的生产经理,2012年12月份的时候由于急需用钱便与商场商量先预付2013年全年工资以便他周转急用,谁料2013年年初上班的时候,刘某没有来上班,商场随即联系了刘某,刘某已经在其他公司上班了,公司随即向刘某说明情况,希望他主动把这笔钱退回来。没想到刘某表示,这笔钱本来就是他应得的工资,拒绝退还。公司只好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12月23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公司诉称:2012年12月份,被告刘某以自己家中老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找到公司总经理,商量让公司先预付2013年工资,由于平时刘某业绩不错,公司便同意先预付刘某2013年全年工资6万元,
刘某辩称:上班前,公司曾口头向他承诺年薪10万元,若业绩好的话,薪金还会增加。他认为公司打给他的6万元是自己的2012年的奖金,是自己的合法收入,不应该归还。
对此,公司予以否认。公司提交给法庭的预付工资条、工资清单、财务员的证词等证据表明,这6万元,是公司预付给被告刘某的。
新密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预付工资条实质上为借条,被告刘某的行为系借贷行为,判决其返还6万元。(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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