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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打残不用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

2014-06-10 15:12:06

  【案情】

  王志是一名专业“挨打”户,将挨打作为职业赚钱。2014年5月6日,某超市举行促销邀请王志到该超市广场表演挨打,双方并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在该超市举行促销活动时,由王志邀请路人击打他的腹部。如果王志被打倒或打得后退,客人会得到超市赠送的物品,活动结束后,王志将获得报酬2000元,若王志被打伤或打残,都与超市无关,超市概不负责。在接受路人许海的挑战时,王志被打伤,并花费医疗费5000元。后王志找超市索赔医药费时,超市以双方约定了打伤打残不用负责为由拒绝赔偿。

  【分歧】

  对于超市与王志之间打伤打残不用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的约定是有效的。理由是王志与超市签订了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打伤打残不用负责,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有效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种约定是无效的,理由是王志与超市之间的关系实际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中约定打伤打残不用负责是违法法律规定的,应是无效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挨打”作为一个职业,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但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打伤打残不用负责”的约定违法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合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是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雇工受伤后,雇主应当要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不能与雇工约定在工作中如出现事故,由雇工自己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因为这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具体到本案中,王志与超市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雇佣关系呢?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王志与超市签订协议,约定由王志邀请路人表演挨打,是为超市提供劳动,并且双方约定了王志为此可获得的报酬,应认定王志与超市形成了雇佣关系。

  超市与王志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为雇佣关系,王志受伤可以要求超市赔偿,但应王志以挨打作为职业,本身存在过错,且许海是导致王志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王志和许海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超市与王志之间打伤打残不用负责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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