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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打工妹出车祸死亡 三天获赔48万元

2011-10-01 12:04:11

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张朝建

    打工妹因为一起车祸死亡,由于在去上班途中,依法应当构成工伤。但打工妹是在横穿公路时出事,和打工的洗浴中心又没有劳动合同,索赔难度陡然增加。

    但这样一起看似难度颇大的案件,由于我方准备充分,三天内就通过协商调解妥善解决了。

第一天 勘察现场

    2009年10月,在浙江宁波打工的晓丽在上班途中横穿公路时,被飞驰的轿车当场撞死。

    受她哥哥的委托,我放下手中积案,第二天就从成都乘飞机直奔宁波。

    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本案中的要点有三项:一是交警对晓丽横穿公路行为如何认定;二是肇事车辆是否有违章行为;三是晓丽同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关系。

    顾不得旅途劳顿,我登记好住宿后,即前往晓丽出事的现场,不但拍了照片,而且对相关证人作了调查。

    现场显示,晓丽横穿公路的地方是一处早已被踏出来的小路,说明这里长久以来就被人们当作了人行道。

    同时我发现,公路两端视线开阔,如果肇事驾驶员精力集中或车速处于安全状态,完全可以避免车祸的发生。

    而公路对面就是晓丽上班的 “洗浴中心”,这表明,晓丽是在去上班的途中被机动车撞到的。

第二天 获赔46万

    有了照片和证言,我第二天早晨去查了肇事车的归属后,就前往交警队交换了对此案的观点。在交警的主持下,我同肇事方见了面。

    我提出: 1、当时行驶的车速已超过安全速度; 2、驾驶员在驾车时存在注意力不集中的情形。 3、造成死亡一人,肇事车应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我的观点成立,肇事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果然不出所料,肇事主动提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希望我方多多体谅。

    在离开成都前,我已查阅了浙江当年的政府统计数据和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标准。通过一天的协商,我们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肇事方支付丧葬费3万元;二、死亡赔偿金28万元;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合计46万元人民币。

第三天 再赔2万

    接下来,我又找到了晓丽身前工作的 “洗浴中心”,不出所料,老板完全否认晓丽是他的员工。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我们也没有工牌、工资凭证和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

    但是,晓丽家中有一把保管箱钥匙,在朋友的协助下,我们去洗浴中心当场开启了晓丽的保管箱。这让洗浴中心的老板很诧异,虽知理亏,但他仍不愿付一分钱。

    为此,我很快写就了仲裁申请书,请求劳动仲机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提供了交警在洗浴中心的调查笔录、晓丽的保管箱钥匙和邻居们的证言、晓丽的 《暂住证》等证据。

    仲裁委的同志非常负责,接到申请后马上通知洗浴中心的老板前来协商。

    最后,对方同意支付2万元赔偿金。由于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从司法实践来看,即使我们通过仲裁和诉讼,最终从用工单位获得的也只能是额外的补差款。因此,对这一结果晓丽的哥哥表示非常满意。

    三天之内,我就为受害方争取到48万元赔偿,并且都实际到位。这又一次让我感受到,通过协商、谈判处理案件,往往比诉讼更加便捷。当然,自己心里有底、手里有凭据,这是对方愿意协商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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