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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法院盘点24起交通肇事罪案件 驾驶“小毛病”屡酿惨祸
2012-08-30 11:08:46
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该院两年来审理的24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这些案件绝大多数是因不良驾驶习惯所致。同时,长宁区法院今年上半年受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同比上升了13.4%,这些涉案当事人中,很大一部分也是因为没有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而闯祸。
法官呼吁,作为交通参与者,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骑助动车、电瓶车、自行车,或是出门步行,都要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这是减少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方法。
不良习惯一:随意变道
赵某,女,大学毕业两年,事业有成。去年4月8日,是她24周岁生日,一个本该庆祝的日子,却发生了惨剧。
当天晚上10点半左右,赵某驾驶黑色本田轿车沿沪青平高速由市区向青浦方向行驶,至嘉闵高架上匝道口附近时,突然向右变道,碰撞了右侧车道同向正常行驶的荣威轿车,导致荣威车失控并与高架上匝道右侧护栏墙相撞。荣威车司机不幸死亡,车内女乘客重型颅脑损伤。
事故发生后,赵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因本田车违反交通规则随意变道引起,赵某应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而事发时,赵某取得驾照不到一年。
法庭上,赵某痛悔不已。鉴于她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已向被害人支付部分赔偿款,庭审中又自愿认罪,法庭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不良习惯二:右转车辆不让人
赵某,男,30岁,某运输公司专职司机。去年4月26日下午4时许,赵某驾驶一辆混凝土搅拌车,沿淞虹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金钟路右转时,恰逢受害人周某骑电动自行车同向来到路口。因为是向右“小转弯”,赵某没有查看身边的情况,直接打了方向盘。而周某见是绿灯,就直行穿越金钟路。瞬间,两车相撞,周某遭搅拌车碾压当场死亡。
警方认定,赵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在右转弯时未让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先行,其违法行为是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考虑到赵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单位帮助下对周某家属作出了经济赔偿,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不良习惯三:“秒杀”赶超红灯
48岁的彭某是某公司的驾驶员,有十多年驾龄。去年9月17日清晨5时许,彭某驾车沿长宁路由西向东行驶,来到芙蓉江路口时,交通信号灯即将转为红灯,由于清晨行人和车辆都比较少,彭某自信没有问题,加快速度赶超红灯。就在此时,同向行驶的一辆自行车突然斜穿长宁路,彭某刹车不及撞倒了自行车,骑车人姚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不幸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彭某因为抢红灯对这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法庭上,彭某喃喃自语:“我开了十多年车了,抢红灯是经常的事,本来以为没事的,谁知……唉……”。考虑彭某有自首情节,庭审中如实认罪,且事发后其单位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等,法庭依法从轻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不良习惯四:停车开门不顾四周
2010年4月30日上午10时,姜某驾驶一辆江淮牌小客车来到番禺路近法华镇路约200米处停车,想到路对面小店买瓶水喝,开门下车时,只听“砰”的一声,一辆燃气助动车撞上了左侧车门,骑车人彭某摔出3米多远倒在地上不省人事。7天之后,彭某因颅脑损伤救治无效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姜某停车开门时未仔细观察来往车辆情况,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姜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文汇报 2012年8月23日
文汇报记者顾一琼 通讯员章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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