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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帮忙卸货被压断腿 谁是被帮工人三方各执己见

2013-04-15 20:43:00

 

上海法治报记者 王川法治报通讯员 王治国

    司机送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招呼他搭把手,谁知发生意外。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由买卖双方中的哪家公司承担责任?在仔细推敲交货合同中 “车板交货”的行规后,浦东新区法院确定买方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 (下称德意达公司)是受益的被帮工人,并于近日判决这家公司担责七成,赔偿9.3万余元。

司机帮忙卸货被3吨玻璃压断腿

    2011年5月29日,司机王师傅受物流公司委托,为江苏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下称南玻公司)送25吨玻璃到德意达公司在江苏无锡的工地。当时工地上只有一名张姓员工在收货,于是请王师傅帮忙指挥卸货。

    这批玻璃用木箱包装,长1.8米,高约1.3米,一箱玻璃就重达1.5吨。王师傅于是站到叉车上指挥,结果两箱重达3吨的玻璃因重心不稳倒下,砸在了他的左腿上。王师傅随后被送往无锡当地医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王师傅因外力作用致左股骨上段骨折,左髋、左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由于德意达公司和南玻公司均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2月1日,王师傅以义务帮工人受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家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3万余元。

谁是被帮工人庭上三方各执己见

    司机送货到目的地后,究竟有没有义务帮忙卸货?到底是卖方负责卸货,还是买方自行卸货?这些都成了各方在庭上争论的焦点。

    德意达公司称,玻璃属于易碎物品,对方送货后,应当包含卸货,王师傅是在履行卸货义务时受伤,因此被帮工人应该是南玻公司。尽管事发后出于人道主义曾给过4000元,但王师傅的损失不应该由他们承担。

    南玻公司则认为,在事发之前及之后履行的玻璃购销合同中,都是由德意达公司自行负责卸货。公司与王师傅不存在用工关系,也不是受益的被帮工人,请求驳回王师傅对其的诉讼请求。

    王师傅也佐证了南玻公司的说法。据他回忆,之前曾多次为南玻公司运输玻璃,都是把货运到指定地点,并不负责卸货。 “那天我将货送到,他们就开始卸货,我在旁边看着。第一次叉车叉了两箱玻璃,谁知倒在了地上,当场破碎。”王师傅说,德意达公司的张某就请他帮忙指挥,谁知发生了意外。

推敲合同条款法院明辨各方责任

    法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王师傅作为驾驶员,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即完成义务。而从两家公司签订的玻璃购销合同来看,仅明确了交货地点为 “无锡市该合同工地或甲方德意达公司上海加工厂”,并未明确卸货义务的承担方,这也是两家公司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不过,双方在约定玻璃单价时,注明了 “以上单价为本合同无锡市工地或甲方上海加工厂车板交货价格”。

    “根据运输行业中的一般理解,车板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整体运到买方指定的地方,由买方负责卸货,当货物离开车板时,即认为卖方已完成合同要求。”本案主审法官金宇杰认为,照这样理解,卸货的义务应当属德意达公司,王师傅在卸货时意外受伤,理当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每箱玻璃重量约达1.5吨,卸货时必然要借助于叉车、吊车等特殊工具,如要求销售方随车安排人员、工具以便卸货,显然不合情理。

    不过,玻璃装卸本身有较高危险度,王师傅在帮忙卸货时应当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可他作为老驾驶员,却站在叉车前臂上指挥,当玻璃倾倒时不是及时躲避,而是试图用手去扶,因此,王师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经确认,王师傅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3.3万余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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