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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农村私房跌伤瘫痪 雇主房主被判按份赔偿
2011-10-06 10:52:33
受他人雇佣建房,建房过程中跌伤构成二级伤残,法院判决雇主、房主赔偿损失。日前,句容法院审结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0年5月,包工头张某与房主李某签订建房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李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句容市某村的楼房发包给不具备村镇建筑施工资质的张某建造。后张某雇佣了本案原告陈某等人从事施工,工资由张某发放。建房第七天,原告陈某在给房屋吊梁过程中不慎从跳板上跌落在地而受伤,后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0万余元。陈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因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遗有右侧肢体瘫痪,肌力0级,已构成人体损伤Ⅱ(二)级伤残,护理依赖为Ⅰ(一)级(完全依赖)。
陈某的家人要求被告张某、李某进行赔偿,但两人相互推卸责任,都不肯赔偿。后陈某妻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3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由被告张某雇佣,其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张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将农村自住房屋交予被告张某承建,两被告之间属于承揽关系。因被告张某不具有相关建筑施工资质,被告李某存在选任过失,故对原告在承揽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明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不佳仍参与建房,对损害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故被告张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30%的责任,原告本身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21万余元、李某赔偿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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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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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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