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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干活死亡 雇主理应赔偿

2011-07-31 11:47:17

 

   人民法院报讯 日前,原告罗某等五人请求履行与被告郑某、承德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在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被告郑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原告方抚恤金10万元的协议。

     2009年3月11日,被告郑某以本案另一被告某建筑公司名义承包了一通信工程,建筑公司收取了1000元管理费,并未派人参与施工。郑某雇佣原告罗某的丈夫刘某为其运送材料,2009年4月28日,刘某运料途中发生事故死亡,4月29日,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死亡当日在村干部调解下,其妻原告罗某及家人与被告郑某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确认被告郑某与死者刘某间为雇佣关系,刘某在运料中发生事故死亡,由郑某付给罗某等五人抚恤金10万元整。事后,罗某等五人多次向郑某催要抚恤金,郑某拒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某雇佣刘某为其运送施工材料,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这一事实郑某自己在与原告罗某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中认可。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作为雇主的郑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罗某等人与被告郑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且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及不违反公序良俗,郑某应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杜淑惠 卢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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