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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意外受伤 学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14-06-16 15:59:30

   基本案情:

   王红(化名,2004年出生)系莒县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12年6月5日下午课间休息时,王红在教室内奔跑时不慎被凳子绊倒摔伤。后王红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7天,经诊断为左肱骨骨折,经鉴定为9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红的父母将小学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莒县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学通过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学生夏季安全工作责任书等,对学生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义务,但其履行的该类义务不足以制止本案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认定其对王红所履行的管理、教育职责尚不够完善、不够到位,故对王红的伤害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综合该案起因、过程及结果,法院一审判令学校承担40%的责任。王红等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王红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小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安全制度落到实处,故应当对王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成年学生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近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红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080.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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