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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交通事故索赔谨防“黑代理”
2011-09-02 15:29:42
缓矛盾 解疑案 防“黑代”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多角度化解道交纠纷侧记
庭长说法
不能让事故受害者伤了人又伤心
刘静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由于送达难、鉴定时间较长、赔偿标准不一致等因素,往往都容易激化案件矛盾,双方多不愿接受法院调解;由于车辆在实际使用中存在雇佣、挂靠、租赁、借用等情况,在事故发生后,责任往往涉及到多方主体,被告之间责任划分、责任承担争议较大,导致案件难度增大;又由于有些当事人自己不懂法,聘请一些没有代理资质的人员做代理人,容易被误导。此种情形既不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处理,也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保障。面对道交案件中的种种疑难,青浦法院民四庭全庭法官迎难而上,抓住案件主要矛盾,深入剖析案件难点,成立道交案件专项合议庭重点突破。面对代理行为不规范,“黑代理”违法代理的情况,通过建立代理黑名单信息库、要求起诉到法院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立案、执行款必须由当事人亲自来领取等措施予以积极防范。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让事故受害者伤了人又伤心。
法官建议
给维权之路加上胜算砝码
发生交通事故对任何人来讲都是不幸事件,在事故发生后如何运用好法律武器处理好矛盾,一般当事人对此并不精通。由于心情急切,当事人往往会“病急乱投医”。如果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因法律知识缺乏或被“山寨”代理人误导,造成额外损失的话,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那我们该如何厘清思路,避免陷阱,给自己的维权之路加上胜算砝码呢?法院给出如下建议:
一、在起诉之前一定要明确诉讼主体,也就是要 “告谁”的问题。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确定诉讼主体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如果起诉的被告不合适,非但达不到求偿的目的,而且还会浪费人力物力。那如何能够一针见血,在短时间内明确要起诉的对象呢?关键要看发生事故时肇事者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共同作为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因为根据我国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因此,事故发生后选对了诉讼主体,受害方可以少走许多弯路,节省诉讼时间,为更好维护自身权益打下基础。
二、一定要全面收集证据,也就是要保留好与事故相关的任何“凭据”。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虽然法院会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当事人的陈述对事故责任进行综合认定,认定结果一般也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时,法院通常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作为确定有关当事人应付赔偿责任的依据。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沉着冷静,尽力在第一时间多采集和保留与事故相关的凭据,以便在庭审时尽可能多的还原客观事实,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三、在诉讼请求的确定上一定要确定合理索赔金额,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折腾和费用损失。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能够进行诉讼索赔的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两种。财产损害赔偿的主要包括车辆修理费 (一般以修车发票上合理数额为参考)、车上货物损失 (一般以货物实际损失为参考)等等修车费。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提出的赔偿范围太广,赔偿数额和法院最后认定数额差距太大时,一则必然会造成诉讼周期延长,二则与多提出来的不合理的费用相关的诉讼费用一般是要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索赔,却不可漫天要价,否则得不偿失。
四、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聘请代理人,不受 “山寨”代理人诱导。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扩大自身经济损失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聘请律师等作为自己案件的代理人时一定要去正规机构聘请,不要图一时的便宜,轻信非法代理人 (俗称黑代理)的花言巧语,最终反而造成自己更大的损失。那么,当事人如何需要识别 “黑代理”并加以防范呢?首先,查验律师执业证。当事人在咨询、委托律师过程中,要查验律师执业证,因为律师执业证是律师的身份证件。其次,要与律所前合同并索要正规发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委托律师时不能与律师个人签合同,必须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黑代理”经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诉讼,不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更不向当事人出具发票。而且我国 《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也就是说,公民如果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从事诉讼业务或者辩护业务,收取诉讼劳务费用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青浦地处上海西南大门,区域内路网纵横,道路密集。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由于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特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道交案件在公安机关的诉前调解率降低,大多数当事人更愿意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导致我院道交案件受理量逐年攀升。2010年青浦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984件,而仅2011年1至7月,该院就收案71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1.76%。
典型案例
立足案情 巧解症结
2009年9月12日18时00分许,冯某某(无驾驶执照)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青浦区练塘镇某村小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在十字路口向东右转弯时,由于车速太快躲避不及,与陈某沿练新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严重受伤,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死亡。交警队认定冯某某未取得驾驶证却使用机动车,且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本次事故70%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超过规定车速行使负事故次要责任。冯某某的继承人对交警队的责任认定表示不满,陈某某也对赔偿金额持有异议,因双方而无法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冯某某的继承人作为原告到法院起诉被告,被告则要求原告赔偿损失而进行反诉,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如果处理不当,势必会激化矛盾。
审判经验丰富的徐小红法官承办了该案。了解到原告因为痛失亲人而悲痛万分,加上其被被告不恰当言辞激怒,情绪比较激动。徐法官就严肃批评了被告,并再次不厌其烦地向原告阐明了法律的具体规定。稳定了当事人情绪之后,徐法官认真研究了案情,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拟定了解决方案。庭审前,徐法官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双向沟通以便熟悉案件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庭审中,承办法官凭其多年的审判经验,牢牢驾驭整个庭审进程,首先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然后非常详实地做法律释明,让当事人既了解对方立场又明白法律规定。虽然庭中没能使双方达成调解,庭审后法官依然没有放弃,再次召集当事人来院,希望双方能通过协商最终解决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工作下,原告的情绪趋于平稳,不再大吵大闹。被告也能换位思考了,也愿意在责任的分担上作出让步,同意多承担10%的责任。最终此案调解成功,双方握手言和。
面对疑难 以人为本
2010年7月23日12时49分许,叶某驾驶大客车沿G50沪渝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沪渝高速上行47.4KM处,该车右后轮突然爆胎,恰遇伍某某驾驶的小客车相向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两车车损以及车上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由于无法确认叶某驾驶的车辆是否变更过车道,交警对本起事故无法作出责任认定。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受害者与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又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受害人只能以诉讼方式解决问题。自2010年11月至今年3月,青浦法院先后受理了原告杨某某等7名受害人诉叶某及其雇佣单位的多起损害赔偿案件。
案件还没开庭就遇到了棘手的问题,法院发送的很多应诉材料遭退信,无法准确送达被告处。承办该案的陆法官先从诉讼材料入手,先后走访交警队、被告先前租住的房屋,经过多次奔波,终于向所有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由于目前的法律对不同户籍的受害者有不同的赔偿标准,有些农村户籍的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参照城镇户籍标准作出补偿,由于补偿金额有一定差距,庭审中,众多当事人就赔偿标准的适用又吵得不可开交,火药味十足。为了确保案件裁判的统一性,合议庭多次合议,明确了裁判适用的裁量尺度,力争做到法律适用统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群体间矛盾。事故责任未能认定的案件,常因在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时需要多方审查和考虑,案件往往无法在短期内审结。为了使受害方早日拿到赔偿款,陆法官争取尽快审结案件。庭审后,陆法官向原告详细解释诉请主张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劝其将诉求调整到合理范围之内,以利于调解。向被告声明《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明确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责任主体,劝其不要逃避。在陆法官的调和下,被告终于答应愿意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5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此也很满意。最终,7起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可能发生的群体矛盾。
慧眼巧识 维护权益
2010年10月,彭某驾驶小型货车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彭某腿部伤残。同年11月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同时聘请金某作为此案代理人出庭应诉。开庭当天,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仅在调解金额上争执不下。通常这种情形法官都是比较乐观的,因为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大。在调解过程中,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还是发生了,彭某的代理人金某对其他事项的赔偿金额都表示愿意协商,唯独坚持不对残疾赔偿金作出让步,并声称如果不按其提出的金额赔偿,则不继续调解。与代理人的态度竟然不同的是,当事人彭某本人却表示只要被告有诚意,什么都可以协商,甚至可以作出让步。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的承办法官觉得彭某代理人的表现不正常。休庭期间,李法官单独询问彭某后得知,原来彭某曾与金某签订了这样的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如果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金某将可以多收取2万元的代理费。
鉴于代理人的行为有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李法官遂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代理人金某其实是一名律师,与被代理人也非亲朋,在本案中却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法官果断地取消了金某的代理资格,在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了合理的裁判,就此避免了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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