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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

2014-04-14 08:13:40

2012年7月份开始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迁入如下地址办公:

地址:凯旋路1700号

电话:54217109

上海劳动法律师咨询电话:021-22817315

途经公交:102路 107路 104路 109路 113路 110路 103路 111路 105路  100路

以下是之前的地址:

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
地址: 宜山路50弄1号
联系电话:64077766*3071


◆ 领取申请书及咨询部门:
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室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4:00
地    址:虹桥路432号    电话:64077766-1011
交通:76、93、754、572、548、126、02路等(虹桥路、徐虹北路口)


◆ 递交申诉书时间:
每周一、四 上午9:00~11:30
地  点:宜山路50弄1号107室(近虹桥路)

申请劳动仲裁指南

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二、办事条件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有关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4、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材料清单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格式规范的书面申诉书,并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⑴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邮编、联系方式(电话)和工作单位;
⑵单位当事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电话)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⑶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⑷所附证据名称。
2、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应附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身份证件或退工证明等材料;
3、单位当事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4、集体争议职工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6、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相关证明。

四、办事程序
1、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2、仲裁准备: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3、案件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当即生效。调解不成的案件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4、案件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上述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可自行和解,并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撤诉手续。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使用标准格式的申诉书,并且用钢笔或水笔填写。
2、书面材料必须使用A4纸张。
3、申诉书上地址及邮编务必准确无误地填写,并且在递交后注意查收通知。

六、受理部门
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
地址: 宜山路50弄1号
联系电话:64077766*3071
◆ 领取申请书及咨询部门:
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室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4:00
地    址:虹桥路432号    电话:64077766-1011
交通:76、93、754、572、548、126、02路等(虹桥路、徐虹北路口)
◆ 递交申诉书时间:
每周一、四 上午9:00~11:30
地  点:宜山路50弄1号107室(近虹桥路)

七、处理期限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监督电话:
64474038

注:若有法律或政策调整,按新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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