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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防被诉侵权,要建立完整的采购和销售记录

2012-12-22 16:04:34

 

倒卖20张美即面膜,不料却被美即厂商发现是假货还告上了法庭。最终,徐汇法院依照《商标法》判决销售者赔偿6000元经济损失和合理使用费。

 厂商打假,小商贩中招

 广州美即是美即面膜的生产商,为了推广产品,自2007年起,美即投入大量广告费用,在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介推介产品,甚至走在街头,都经常可以看到美即的广告。但是,随着产品的销量不断攀升,他们也发现市场上有不法厂家开始仿冒美即的产品投入市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产品的声誉。

2011年6月30日,美即工作人员在漕溪北路小景经营的店铺以每张6元的价格购买了5张美即牌面膜,还索取了店铺的名片。然而,小景没想到的是,这5张面膜随即被购买者身旁的公证人员封存,成为了她售假的证据,还为此吃上了官司。

今年4月,美即将小景告上了徐汇法院。美即称,小景在自己经营的店铺中大量销售假冒美即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小景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合理费用4030元。

不知是假,和超市一个价

 对于厂商的指控,小景觉得自己非常冤枉。小景从2008年开始经营化妆品,一直做得都是小本买卖。这批美即面膜是自己从城隍庙附近购入的,一共20片,单价4元。购买前,销售商向小景表示该面膜为正牌商品。而她经过仔细观察,发现与超市里看到的美即商品没有什么区别。购买后,销售商还给她了自己的名片盒销货清单一份。小景也坦承,由于都是单次小量进货,她并没有和销售商签订过购货合同,也没有查看其是否有美即的代理资质。

另外,小景当庭提供了一张家乐福超市的商品广告宣传册,上面也显示美即面膜售价为人民币6元/片。她认为家乐福超市出售的美即面膜价格与原告购买的价格一致,进货价为4元,出售价格为6元,仅从价格上不能确定自己销售的美即面膜是侵权产品。而对此,美即则表示其类似产品终端售价都是10元一张,家乐福超市促销可能是因为产品即将过期而作了降价处理。

 法院:无法证明合法取得

 庭上,小景一直声称自己并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产品。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经销商,在主观上对售假行为不明知或不应知,并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免除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景作为专业从事化妆品经销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在采购侵权商品时也经过观察等方式查验了美即面膜。就外观来看,与正牌商品高度近似,即便是美容产品的专业销售人员也难以从外观上辨别真伪。小景对商品外观的鉴别方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在价格上,侵权商品进货单价4元,出售6元,与上海地区家乐福超市出售正牌商品价格一致,因此小景从价格上无法识别真假。所以小景在主观上无法知道其采购的美即面膜属于侵权商品。

小景提供的销货清单上由于没有采购单位的名称、销售单位的印章等相关信息,也未取得销售合同及发票等正常交易凭证,是否之前也进过货无法得知。所以小景提供的销货清单等证据材料难以证明侵权商品是其合法取得。

最终,徐汇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景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广州美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

法官说法:要建立完整的采购和销售记录

 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业主由于经营规模和销售量的限制,往往进货数量少,总价金额低。很多人为了方便和降低成本,在进货中也不会要求开具发票等凭证。而对于销售商是否有商品的代理权很多人更是没有这个意识。现实中大量小业主就如小景一样,进货单据只有货名、数量以及联系方式,没有任何签章。这样做虽然看似方便,但是一旦惹上官司就不方便了。如果销售的是假冒产品,更是百口莫辩,经营风险很大。本案中小景如果经营管理规范得当,相关采购和销售记录完整,完全可以提供完整确实的证据清晰地证明侵权商品的来源。希望通过本案能够给广大小经营者提个醒,经营过程中尽量避免此类风险,以免赚了小利赔了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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