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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日常经营常见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预防
2013-05-11 12:30:05
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日前,长春市中法发布了一批涉及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案情,总结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示如何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防范一些法律风险。
提醒:不规范使用图片带来诉讼风险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针对我市多家报社媒体将图片作为新闻、广告背景的行为,提起了诉讼,涉诉媒体有十余家。市中法以案结事了为目标,通过创新调解方法、加大调解力度,多数以调解方式结案。
市中法提醒,不规范使用图片可能给媒体行业带来负面影响,媒体应规范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降低诉讼风险。
提醒:图书也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和包装装潢权
吉林文史出版社享有畅销书《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在中国大陆简体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被告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大全集》图书侵犯了原告对《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图书的特有名称权及对该书封面封底的特有装潢享有的权利,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市中法提醒,图书如其他商品一样,亦存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权。目前图书市场上“跟风”、“搭车”现象盛行,只要有畅销图书出现,类似包装和内容的图书就会跟风而至,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造成图书市场品质良莠不齐。
提醒:签特许加盟合同要审慎
汤某与我市某足道健康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并交纳了加盟费、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共计31万元。后汤某与该公司特许经营合同存在纠纷。经市中法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了特许加盟合同,返还了装修保证金。
市中法提醒,特许经营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合同多为格式合同,特许方通常处于强势地位,合同条款倾向于特许方利益,而被许可方因急于获得特许经营许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纠纷发生时,无法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本案提醒当事人应充分审查特许经营合同条款,积极防范潜在的诉讼风险。
提醒:商标权意识要加强
吉林省吴太感康药业有限公司拥有“蓝、红、黄”三色图形注册商标,该商标曾被国家商标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即河北多家药业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盒仿冒吴太公司的三色商标。市中法认为,被告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构成侵权。
市中法提醒,制药行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之一,吴太公司生产的感康产品是行销全国的我省自主品牌。近年来,其享有商标权的三色标识频频在同类产品中被变相使用,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对其商誉也造成极大损害。本案提醒民营企业应加强商标权意识,不但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及时有效地遏制侵权商品继续流入市场,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提醒:一旦发生纠纷,要积极应诉,增加握手言和机会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涉案影片著作权,针对我市多家网吧在其网吧的局域网中存储涉案影片供上网者观看,诉我市多家网吧侵害著作权。该系列案件经过多方沟通调解,多数案件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撤回了起诉。
市中法提醒,网吧经营者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有效规范网吧的经营活动,降低诉讼风险。一旦发生纠纷,作为被告的经营者不应采取消极诉讼的态度,从而在答辩和举证等诉讼权利上失权,而应积极应诉,与原告面对面地交流磋商,增加握手言和的机会。
提醒:主动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购房网”是原告吉林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网站名称。2012年12月,被告即一家营销策划公司向原告发送邮件,称“购房网”名称与被告公司的“房购网”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被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认为,“购房网”与被告注册的“房购网”按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来看,不构成近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不构成侵权。经审理,市中法判决确认原告使用“购房网”作为网站名称不侵害被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市中法提醒,“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适用于权利人向被控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后,无正当理由迟延提起诉讼或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被控侵权人为摆脱相关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提起的诉讼。三年期间,本案是该院受理的唯一一例请求确认不侵权的案件。该案提醒企业应改变被动挨打局面,针对权利人的权利滥用行为,积极采取自救行动。
来源:长春日报 作者:魏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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