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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宣传册引著作权纠纷
2012-03-11 20:40:50
乾昭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独立设计、制造矿山开采设备能力的企业。去年4月,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华泰贸易有限公司对外散发的宣传册上有3幅矿山开采设备图片,与自己2006年制作的产品宣传册图片极其相似,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泰公司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日前,杨浦区法院审结该案。
【案情回放】
华泰公司的一名股东张某曾在乾昭公司工作。2008年,张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华泰公司。2010年11月,乾昭公司发现华泰公司对外散发的宣传册上有3幅矿山开采设备的图片与乾昭公司2006年制作的产品宣传册内图片极其相似,并且华泰公司的网站也刊载这些图片。由于两公司系竞争对手,乾昭公司随即将华泰公司诉至法院。
华泰公司到庭后辩称,乾昭公司所指涉案产品图片仅仅属于“创意”,并非“作品”,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不是创意。华泰公司的涉案产品图片均系根据客户要求自行创作完成,因创作主题相同,与乾昭公司作品之间存在雷同,但差异也很明显,所以不构成对乾昭公司产品图片的抄袭。
审理中,乾昭公司提供了保存涉案图片的原始存储介质——拍照时使用的数码照相机,并提供该公司2006年宣传图册的制作合同文本及《菲林报废明细》,以证明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经对比,两公司在各自产品宣传册中所使用的涉案图片,仅图中物体阴影、反射面有稍许不同,其余部分完全相同。
最终,杨浦区法院判决华泰公司对本案所涉3幅图片停止侵权、在华泰公司网页上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乾昭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5万元。
【以案说法】
问:乾昭公司的产品图片是否是受著作权法保护?
答: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本案中乾昭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产品图片是由设备、标识、广告贴图等元素构成,这些图片在设备造型、构图元素组合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问:华泰公司是否侵犯乾昭公司的著作权?
答:乾昭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的3幅产品图片享有著作权,而华泰公司成立晚于这3幅图片的形成时间。经比对,华泰公司产品宣传册中的的三幅图片在商品类型、标识、结构、造型等主要构图元素方面均与乾昭公司拥有著作权的3幅图片相同。华泰公司股东张某也当庭承认在乾昭公司工作期间接触过涉案图片。虽华泰称其产品宣传册上的图片系根据客户要求创作完成,但对该抗辩意见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华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乾昭公司的著作权。
问:华泰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答:由于乾昭公司无法证明因华泰公司侵权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及华泰公司侵权的非法获利,故对华泰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由法院根据其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乾昭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乾昭公司要求华泰公司公开刊登道歉声明的主张,杨浦法院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一致,故最终确定由华泰公司在其网页上刊载道歉声明。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注:文中涉及当事双方均为化名
(杨浦区法院 陈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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