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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将“哆啦A梦”模型用于商业活动 法院判令侵权企业共同赔偿43.7万元

2015-01-18 21:48:17

    新民晚报通讯员 吴艳燕   新民晚报记者 袁玮

  上世纪70年代,日本漫画家藤子•F•不二雄创作了系列漫画《哆啦A梦》。此后,随着该系列漫画及连续剧被引入国内,有着魔法口袋的“哆啦A梦”成为几代青少年成长中的美好记忆。去年,在新天地举办的“100哆啦A梦秘密道具博览”吸引了众多游客前去参观。然而,将“哆啦A梦”卡通形象用于商业活动,有可能在赚足人气的同时惹上麻烦。近日,福建和海南的两家置业公司及相关企业就因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哆啦A梦”卡通形象模型用于商业活动而被徐汇区法院以侵害作品展览权等为由,判令向著作权方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43.7万元。这也是本市首例就侵害卡通形象造型作品展览权纠纷作出的判决。


  卡通形象惹麻烦
  去年2月14日至3月14日期间,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在当地的一个大型广场举办了以“哆啦A梦”为主题的营销活动,现场摆放了30个造型各异的“哆啦A梦”卡通形象模型。无独有偶,今年3月12日至4月12日,海南文昌某楼盘售楼处也出现了“哆啦A梦”卡通形象模型。


  著作权方上法庭
  为此,“哆啦A梦”卡通形象造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方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将上述两地活动的相关企业告进法院。
  对于原告的诉讼理由,福建、海南的两家置业有限公司均表示,活动均为外包,对于活动是否侵权并不清楚。涉案的“哆啦A梦”卡通形象模型由第三方提供,因此即便侵权事实成立,也与其无关。


  法院判定侵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活动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陈列“哆啦A梦”卡通形象造型美术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侵害了作品展览权,在活动中制作带有“哆啦A梦”等卡通形象造型海报的行为侵害了作品复制权;被告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还发布带有“哆啦A梦”等卡通形象造型的微博,该行为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海南文昌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楼盘营销活动中公开陈列“哆啦A梦”模型的行为侵害了作品展览权。据此,法院依据“哆啦A梦”等6个卡通形象造型的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活动人流量、持续时间、作品的数量、权利类型和过错情节等情况,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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