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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装摄像头:侵犯隐私权吗
2011-06-23 18:45:21
半月谈记者 李松
记者调查发现,以前只在公共场所安装的摄像头,近年来在一些单位的办公室里也悄然出现。这让人们不禁质疑:“我的隐私权在哪里?”
被监控得了“疑心病”,办公室“隐私”该不该尊重
最近,在北京某私企工作的王东(化名)去看了心理医生。原来,老板为监督员工干活,在王东所在的办公室安装了摄像头。从那以后,大家工作丝毫不敢懈怠,整天就像上了弦一样。然而前不久,王东工作中的一个失误还是被摄像头“抓”住了,他不仅受到了非常严厉的处罚,还险些丢了饭碗。
此事让王东对摄像头产生了莫名的恐惧。他告诉医生:“我现在不管走到哪里,都会情不自禁地抬头四处找摄像头,尽管自己并没有做坏事的想法。”医生告诉王东,他是因为受到刺激之后产生了应激反应。
记者调查发现,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对工作人员进行监控这种现象,除少数国企或机关外,主要发生在一些私企。“我们的办公室虽然只能容纳10个人,老板却装了5个摄像头。我们的一举一动,老板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就能尽收眼底。”在北京一家公司做部门经理的张先生告诉记者。
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监控员工,引起了人们的普遍争议。反对者认为,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感觉自己时刻在老板的监视之下,容易在心理上增加不安全感。在采访中,他们多用“不爽”、“恐怖”、“压抑”等词汇来表达对此举的反感。此外,办公室并不等同于公共场所,每个人都有其相对固定的私人空间,公司安装摄像头,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
然而,对此也不乏支持者。“自从我们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后,团队的面貌及工作效率大为提高。”在北京中关村采访时,一家科技公司的副总向记者表示,“有些员工上班时确实不自觉,不但上网看电影、聊天、做私活,还有人迟到早退,自觉性极差,而安装摄像头则可以减少这类不良现象。”
是否侵犯隐私权尚无定论,法律空白亟待关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有关部门借助实时图像加强对公共秩序的监控,公民在公共场所时刻要面对摄像头,将成为一种社会常态。
“有些单位的做法可能是对该常态的一种变相延伸。”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这与当前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国家暂无专门的法律对摄像头与录像设置的问题进行规定有关。”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使用摄像头。应受到如下限制:
首先,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其次,应当向员工明示告知,因为这些监控手段的使用会使雇员的人格尊严部分丧失,如未明示则有偷窥之嫌。第三,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监控的内容仅限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系统。第四,用人单位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第五,员工有权知悉监控信息资料的储存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存监控信息并定期销毁。第六,公民享有平等权,所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办公场所,不得只针对特定的一个人。
另外,杜立元律师还告诉记者:“除了保障财产安全方面的意义之外,在办公区安装摄像头作为管理手段不宜提倡,它也不会有多大作用。相反,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加强公司制度建设才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正途。”
也有不少律师明确表示,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个人隐私方面的规定。而员工即使在上班的时候,也会有个人隐私,因此公司安装摄像头的做法有悖法理。
不论持何种观点,多数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法律对这一块的规定确实不够具体,在现实把握上有难度,就算有公司员工认为公司做法不妥,由于法律上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具体界定何种行为是侵犯隐私的,所以这类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有关部门应在这方面加快立法进程。(编辑:孙爱东)
【法律解读】
1.在办公室安装摄 像头和窃 听器是否侵犯员工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办公室不属于私人场所,如果摄 像头和窃 听器为管理部门个别人员为了某些目的私自安装,显然已经侵犯了职工的隐私权。如果这些设备确系公司为了管理统一安装,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但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向员工明确、明示告知,保证员工知情权。其次,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公共安全图像、视听系统,监控的内容仅限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第三, 因监控获得的视频资料作为公司内部管理资料,单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2.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已经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行为,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无必要损耗。但是对于什么叫做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待于司法解释可以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个别的案例来加以认定。另外,赔偿标准怎么计算?各法院目前还是按自己的理解来判断。
如果你的隐私在工作场所受到了侵害,可以与单位沟通协商,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也不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非法获取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
本案中,若管理部门个别人员私自偷录窃听取得的录音录像等,是否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 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5年出台《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要求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内。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似乎放松了对视听资料的来源渠道把握,但是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是否具有证明力,仍需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掌握。一般来说,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仲裁和法院还是否采纳,主要还是看收集的证据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律师名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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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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