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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谈:遏制滥用劳务派遣,对策何在?
2011-03-22 11:24:00
●主持人:记者 王业斐
●特邀嘉宾:
袁建民 杨浦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总工会主席
乔蓓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审判长
陆敬波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执行副会长、上海市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持人语:短短三年时间,劳务派遣制度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中不动声色地无序扩张,把触角伸到了几乎所有的工种和行业。
上海市总工会二O一O年的调研报告显示,劳务工在上海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已经占到了百分之四十七点二,个别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已达百分之九十,分布最多的行业是制造业。
在“不愿所有,只求所用”的特殊用工形态下,职工的利益和权益被最小化,他们是派遣制度中最大的牺牲者。
因此,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李滨生都在不同场合做出了“非改不可”的表态。
是什么原因让劳务派遣席卷我们的劳动力市场?
是为了钻法律的漏洞,还是企业家缺少“道德的血液”?
面对这样的现状,政府又该如何让“正式工变劳务工”这个诡异的“化学方程式”成为可逆反应,让《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能够真正体现呢?
我们将与三位嘉宾共同剖析这一难题。
误区一:劳务派遣更“自由”更“灵活”
主持人:劳务派遣制度之所以在短时间内被众多企业使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企业惧怕固定的劳动关系,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工变得“自由”和“灵活”。
袁建民: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派遣用工虽然在短时间内会让企业表面上感觉到提升了市场竞争力,但从长远的发展来看,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是企业良性发展的基石。
长期、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企业会面临很大隐患。
会使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不强,忠诚度下降。根据上海市总工会的调研显示,60%的用工企业的经营者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职工对企业忠诚度下降,企业面临潜在的泄密等风险。劳务派遣是一种流动性非常强的就业方式,特别是中高层人才的劳务派遣人员,一旦短期就职后流动,就难以避免把机密泄露给其他公司。大家熟悉的力拓公司商业秘密案,其中一名高级雇员就是劳务派遣员工。实践中劳务工普遍感到自己受到歧视、工资报酬不公平、心存自卑感、对企业没有凝聚力、权利义务不对等,因此对企业无忠诚可言。
2010年底开始,在上海劳务工使用比例最高的制造加工行业,“用工荒”爆发得异常猛烈,许多企业在一个月内数次增加一线职工工资,但依旧留不住人。可以肯定地说,大量使用归属感不强、忠诚度不高的劳务工的企业,在面对劳动力匮乏的局面时,无法避免“用工荒”的反噬。
因此,导致劳务派遣制度无序扩张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许多企业“趋避固定的劳动关系而选择异化的派遣关系系,以达到增加企业市场竞争力”,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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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用人单位认为可节约用工成本
主持人:本报记者经过几个月的暗访调查发现,很多公司大量使用劳务工是为了“节约”三项成本。
首先是用工成本。绝大多数企业对待劳务工和正式工时都采用同工不同酬的工资制度,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用工成本。此外,劳务工因为和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所以不管在用人单位工作多久,员工的工龄都可能因为派遣公司的变化而一次次被清零。
第二是管理成本。劳务派遣公司会承担一部分劳务人员管理的职责,为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工作节约了时间。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把对劳务工的管理全权交给劳务派遣公司,事无巨细都不闻不问,相比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企业节约下了更多的管理成本。
第三是税务成本。因为劳务费用可计算在企业支出里,因此许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工资总额被严格限定的情况下,通过企业支出的方式节约了一定的税务成本。
陆敬波:不但不节约成本,而且得不偿失
使用劳务工节约成本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节约的只是短期成本,从长远的眼光或者全社会的大局眼光来看,劳务派遣制度的无序扩张不但不能节约成本,反而会让企业得不偿失,让整个社会付出代价。
当企业大量使用劳务工而节约以上三项成本的同时,它们也在无形中付出了、制造了另外两项成本。
首先是发展成本。
企业大量使用劳务工后,职工队伍的整体技能素质将会下降。从实际情况看,用工单位出于“临时”心态,缺乏对员工进行持续职业培训教育的动力和计划。劳务公司更不可能对分散在各个工作场地,大量不同技能、不同文化程度和不同岗位需求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其实,许多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都认识到劳务派遣制度使企业在实现中长期发展目标中缺乏骨干队伍,许多企业经营者明显感受劳务派遣制度使企业产品质量不易得到保障。
第二是社会成本。
在西方国家,劳动派遣是作为一种非主流的用工形式而存在,大部分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超过3%.然而,我国的目前劳务派遣现已突破了行业、时间、岗位等限制,成为普遍的用工制度。
与发达国家劳动者主动选择劳务派遣方式实现就业相比,我国的劳动者多半是被迫成为劳务人员,或者是被动选择劳务派遣方式就业。典型的表现是,劳动者已经在用工企业上班,和用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然而用工企业强迫他们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将他们变成劳务派遣机构的工人,转嫁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中的种种异化操作不可避免的导致劳动争议多发、濒发。
劳动争议的多发,会造成社会的不和谐,迫使政府来承担更多的后果,而这个后果最终将由全社会共同来承担。
市委书记俞正声在今年的两会上听取了政协委员肖涛的大会发言后说,“目前,不少大型企业都是用这些工人低廉的劳动价格,来取得企业利润。这种利润是虚假的,将造成社会和谐发展隐患,也会加大社会矛盾。社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为代价、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俞正声态度明确地表示:“目前这种劳务派遣的制度是非改不可的!”
市委书记的讲话振聋发聩,清晰明了地阐释了劳务派遣制度无序扩张迫使社会支出的巨大成本,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之一,必须依赖于社会的优良环境才能茁壮成长,因此,社会成本的大量支出,最终还将影响到每一个企业自身。[page]
误区三:用劳务派遣可规避法律责任
主持人:用劳务派遣可使用人单位规避诸多的法律风险,这是被普遍传播的一种观点。
个别劳务派遣公司手握“低成本”和“规避责任”两大“法宝”,游说企业选择其作为合作伙伴,通过转签劳务合同的方式实现员工向劳务工的“置换”,以达到降低成本、归零工龄的目的。
乔蓓华:该承担的责任无法规避
在实际审理案件来看,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这道“挡箭牌”能够规避的法律风险很有限。
比如,当被派遣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出现工伤事故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一个都跑不了”。
虽然在现实中出现了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互相扯皮”的情况,但是一旦进入仲裁和司法程序,法律都会明确地站在劳务派遣工一边。
对于规避工龄计算的现状,在实际遇到的劳资纠纷中,用人单位大多推卸不掉工龄补偿的责任。
本市低端劳务派遣岗位集中在制造、加工、餐饮、物业等劳动力密集型的行业当中,这类劳务工的工资待遇普遍比较低,就业稳定性差,主要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他们的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较低,如提前终止劳务协议时往往不论法律关系,均以群体抱团形式抗争,大多用工单位最后还是承担了劳务公司的责任。
由此可见,所谓“规避法律责任”只是劳务派遣公司招揽生意的幌子,用工单位在法律面前该怎么样还是怎么样,法律的“眼睛”里容不下半点沙子。
多管齐下监督规范劳务派遣
主持人:当“劳务派遣制度无序扩张”所引起的诸多矛盾日益显现,当“滥用劳务派遣”
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全社会应当在哪些方面共同来遏制这种趋势,让劳务派遣回归其应有的发展途径,让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和权益获得应有的保障呢?
乔蓓华:法律要尽快完善
首先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种规定既抽象又模糊,之后虽然进一步将之明确为“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但没有明确界定“三性”和“一般”的具体含义。而对《劳动合同法》中所确立的“同工同酬”原则也需要有相应的落实措施。
其次可以提高劳务派遣机构准入门槛。除了50万元的注册资本以外,还应当全面考察劳务派遣机构的综合资质,设立一些从业资格的标准十分必要。我们可以借鉴劳务派遣制度起步较早国家的经验,要求从事派遣营业的企业必须得到政府的卫生、劳动保障部门的许可,并对许可条件、许可有效期限、变更报备、许可证发放等明确规定,这样就能更好地规范劳务派遣市场。
陆敬波:政府要加强监督
我认为,细化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二方责任的分配很重要。通俗地说,就是双方责权义务讲清楚,出了问题谁都不能扯皮。
《劳动合同法》中确定派遣机构为“用人单位”,即单一雇主,而实际的用人单位在责任的分配上需承担“连带责任”。而实践中,大多数派遣机构并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用人风险,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劳动者。因此,进一步的立法应该就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和工伤事故责任等方面细化两方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另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对劳务公司管理的科学评估制度,定期评估监督检查,规范引导劳务派遣公司依法运作,提升高价值的附加服务业务,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务公司应予以淘汰,进一维持劳动用工市场的秩序。
袁建民:国企要勇于担当
抑制劳务派遣制度的扩张,需要呼唤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尤其是国有企业,不能一味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应当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勇于承担责任,勇于带头表率。
同时,工会应当在抑制扩张中发挥重要。第一,工会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建议政府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用、少用劳务派遣工创造条件;第二,工会要强调同工同酬,在当前无法取消用工“双轨制”的情况下,同工同酬实现了,滥用劳务工的矛盾就解决了一大半;第三,做好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比较而言,帮助劳务工在用工单位入会更为贴切,更有实效,使劳务工和用工单位职工政治上、工作上、工资福利上享有同等权利;第四,工会要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动,加强执法检查。(来源: 劳动报 王业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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