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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保局:30天晚育假与98天产假不冲突
2012-06-22 11:46:19
今日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上海发布”获悉,30天晚育假与98天产假不冲突,不会因为产假增加了,就减少了晚育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4月28日公布实施,产假时间由原来的90天增加为98天。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_12333”特别指出98天里并不包括晚育假,产假是产假,晚育假是晚育假,两者的享受条件不同,不会因为产假增加了,就减少了晚育假。
这也意味着,今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以享受到128天假期,享受晚育假的条件包括:必须是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而对于剖腹产等符合难产条件的女职工,则可以享受到143天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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