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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仲裁员枉法仲裁,涉案206万余元被追责
2012-12-22 16:40:07
导读: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修正案已于2006年6月29日公布施行。
原本不存在的26名工人的工资,经一场虚假仲裁取得一纸仲裁裁决书,就可以成功获得206万余元。出生于1950年的梁江涛,是名仲裁员,精通法律的他因为朋友面子作出了不该作出的的仲裁裁决书。近日,天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子,这是浙江省首例枉法仲裁案。
这个案子当从2009年说起,梁江涛的涉案和两名姓杨的男子有关。
那一年,天台一管道燃气公司负责人曹某向杨再权借了一笔钱,后该公司准备和其他公司兼并。杨再权得知这一情况后,害怕借出的钱打了水漂,就想通过劳动仲裁方式对这一债务予以确认。因为他得知,企业破产后所欠的劳动工资优先支付。
2010年8月,杨再权找到了他的亲戚杨某,因为亲戚曾在人事劳动部门担任过中层干部。两人一起来到了人事劳动部门,找到了仲裁员胡法志和仲裁办副主任王某,请求帮忙。王某认为杨再权提供的欠条不是劳动工资,不符合劳动仲裁受理条件。于是杨再权利用本人和他人身份证,将欠条载明的债务分成多份,每份包括一张借条和相关结算清单,虚构了公司拖欠26名工人工资的事实,然后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经杨某协调,仲裁委立案受理26名民工申请的劳动仲裁。
当年10月8日,梁江涛被确认为首席仲裁员。10月18日,上述案件第一次开庭,因材料不全、不符合劳动仲裁调解和被申请人未到庭而未开庭审理。10天后,梁江涛和胡法志、金某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杨某的“面子下”,梁江涛等人明知该案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没有驳回仲裁申请,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合议,对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作出了26份劳动仲裁裁决书,总金额达206万余元。
后来,因杨再权涉嫌非法拘禁曹某导致案发。
在法庭辩论阶段,梁江涛自述,他不翻供自愿认罪,虚心接受法庭的处理,愿意承担一切应该承担的责任。梁江涛的辩护人则为他作了无罪辩护。
此案将择日宣判。
据悉,在湖南衡阳,也有类似的案例。该案也是出于朋友面子,未经任何开庭审理,甚至未经仲裁员签字,仲裁员、书记员就将仲裁裁决书发给了当事人。当事人凭仲裁裁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再凭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到房产局成功办理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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