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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办法》的修订说明

2011-01-08 21:33:32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原劳动保障部制定了作为配套规章的《工伤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部令形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发布,与《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实施。七年来,《办法》对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提高认定质量,减少认定争议,缓解劳资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时限和认定程序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办法》作为配套规章,需要进行相应修改。同时,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认定时限过长、认定程序和文书不够规范等,也需要对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办法》的修订,以方便职工和规范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为出发点,实质性的修改10条,增加了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规范、简化认定程序。一是增加了对于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工作中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规定执行,使证据收集更加规范;二是对于《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使当事人更清楚认工伤或不认工伤的理由,增加了决定的可信度;三是将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修改为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

  (二)缩短认定时间。一是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限期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15日;二是对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由原来的未做期限规定,修改为应在15日内做出决定;三是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告知补正材料期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日;四是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期限,由20个工作日改为20日。

  (三)规范认定文书。一是对工伤认定文书中原有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内容进行了完善;二是新增加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四个文书,并规定文书样式统一制定。

  此外,《办法》依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拒不协助调查核实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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