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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条例规定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属工伤

2011-01-08 11:33:30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同志28日对新华社记者表示,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条例》具有六大亮点
这位负责人解释,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借鉴了国际经验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李居鹏律师点评】
目前,我国的用工市场仍然是资方占据主导地位,劳动者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而对于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而言,由于法律保障的不够完全,其在争取工伤保险利益及赔偿时,话语权就更小了。因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无疑是送给全国的劳动者最大的新年礼物。
一方面,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简化了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等程序。这些规定使得对工伤职工的保障程度更深入、具体。
另一方面,新《工伤保险条例》将一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也从侧面增强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积极性,这对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是一个隐形的保障。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如果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如酒后驾车),即使受了伤也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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