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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常设人才招聘会审批(2012年)
2012-01-21 09:41:29
常设人才招聘会审批
★责任部门
就业促进科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需要举办全市性或者行业性的大型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应当自举办之日起十五日前报市人事局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
2、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4号令,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3、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沪人[2003]23号,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常设招聘会可以向拟设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核准,报告市人事局备案。
★审批条件
1、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沪人[2003]23号,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市常设招聘会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对人才需求,以及人才流动状况的实际确立总体布局。
第十条:申请设立常设招聘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专营服务机构;(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三)具有10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在办公所在地拥有自主产权或租赁两年以上的招聘场所,实际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申请材料
1、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沪人[2003]23号,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申请设立常设招聘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专营服务机构;(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三)具有10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在办公所在地拥有自主产权或租赁两年以上的招聘场所,实际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审批后颁发证件名称
无
★是否年检及年检方式
不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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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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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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