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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2012年)

2012-01-21 09:43:02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

★责任部门

劳动关系调解仲裁科

★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受理,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实行的书面决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审批条件

1、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沪劳保发[95]16号,1995年2月21日起施行)

   三、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除劳动部在劳发(1994)503号文规定的范围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申请材料

1、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审批后颁发证件名称

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

★是否年检及年检方式

不需要年检,继续执行需要企业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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