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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2012年)

2012-01-21 09:38:45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责任部门

就业促进科

★审批时限

实行告知承诺制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条件

1、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4号令,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人才交流服务活动必需的场所、设施;(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和章程;(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沪人社力发[2010]29号,2010年5月7日起施行)

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三)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四)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和章程;(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五)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培训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六)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申请材料

1、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码证,事业单位提供编制管理部门同意成立的批复和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三)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学历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四)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场所协议;(五)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规范和章程;(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沪人社力发[2010]29号,2010年5月7日起施行)

第七条: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码证;(三)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四)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工作设备清单(型号和数量);(五)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规范和章程;(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工作证明。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五)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专职师资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六)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测评设备证明;专职评测人员工作证明。

★审批后颁发证件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是否年检及年检方式

年检,网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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