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常用资料 » 办事指南
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含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2012年)
2012-01-21 09:46:03
集体合同审查(含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
★责任部门
劳动关系调解仲裁科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职权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适用依据
1、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三)审查意见;(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程序依据
1、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07年8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2、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4]21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超过上述期限的,报送单位应出具按报送期限规定变更双方签字日期的证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四、报送集体合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集体合同;(二)集体合同送审表(附件二);(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四)工会法人证书(或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五)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附件三);(六)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表决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集体合同受理回执》(附件四)。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材料。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受理报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并发出《审查意见书》(附件五)。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按照本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报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律师名片 | |||
---|---|---|---|
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