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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对用人单位违反招、退工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2012年)

2012-01-21 09:52:57

 

对用人单位违反招、退工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职权依据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适用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的:1、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2、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3、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程序依据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至第二十条(详见行政处罚事项(一)程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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