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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公司开除同业竞争员工获仲裁支持

2018-04-05 19:09:43

【当事人】

申请人:张先生

被申请人:A公司

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案情简介】

200651日,张先生于进入A公司处从事门窗销售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08 1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员工在竞争对手或同行业中兼职者,给予辞退处理。另,A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五金交电、工业自动化设备等。

2017213日,张先生注册成立了B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B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门窗、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五金交电等。

20181 23日,A公司发现张先生注册B公司的事实,遂于当日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张先生注册的公司与A公司存在业务利益冲突。

张先生最后工作至2018123日。张先生现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6000元。

A公司遂委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居鹏代理本案并应诉答辩。

【仲裁观点】

   仲裁认为,根据员工手册显示,员工在竞争对手或同行业中兼职者,给予辞退处理。张先生于2017213日注册成立B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的经营范围(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五金交电) A公司的经营范围(五金交电、工业自动化设备)类同,张先生于庭审中确认销售平行移动门系A公司处的业务,而该业务亦与B公司经营范围中“门窗”类同,因此张先生注册成立的B公司与A公司存在同行业竞争情形,故A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张先生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依据,仲裁不予支持,遂裁决驳回张先生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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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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