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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公司辞退医疗期员工被判赔偿
2013-07-14 15:02:14
【成功案例】公司辞退医疗期员工被判赔偿
【当事人】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申请人称,本人2011 年10 月17 日进入被申请人处担任招商经理。双方订立过劳动合同。2012 年10 月24 日,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 元。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因申请人在职期间存在伪造主管签字及旷工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故公司系合法解除,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本会经查:申请人2011年10 月17 日进入被申请人处担任招商经理。双方订立过期限为2011年10 月17 日至2013 年3 月15 日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6000 元,另有奖金3000 元。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8756 元。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及双方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
另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可以随时解除的情形包括:在签署的文件上提供伪造的、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资料;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连续旷工3 天。2012 年10 月24 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上班迟到、未按公司规定请假等为由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违纪警告信。同日,被申请人又以申请人未按规定请假、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伪造请假单签字为由解除申请人。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收到违纪警告后,仍无悔改表现,因申请人的行为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故公司合法解除。申请人称其并无被申请人警告信中表述的行为,且被申请人在同日以相同事由既作出警告又予以解除,系违法解除。
被申请人关于解除理由主张有如下三点。第一,申请人2012 年10 月22 日向公司递交请假单中的主管“陈某’,签字系申请人伪造,构成了“在其他签署的文件上提供伪造、编造的虚假信”。对此,被申请人提供由“陈某”签名的2012 年10 月22 日《请假单》,称“陈某”二字系申请人伪造。申请人主张该请假单确系陈某本人签字。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
第二,申请人拖延被申请人布置的翻译工作,且所译内容存在较多错误,导致事后由其他同事加班半天予以修正,其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对此,被申请人提供:1、人员异动信息表,证明申请人工作职责包括“商管文献资料的查找翻译”; 2、若干翻译文件的对比,证明申请人的翻译存有较多错误。申请人不认可信息表真实性,认可文件的真实性,但称其偶尔出于帮忙性质为公司翻译,即使有错也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翻译错误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提供其他证据。
第三,申请人2012 年10 月15日至10月19 日未出勤,后于
如上所述,申请人否认有违纪和严重影响生产秩序行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 元。被申请人认为解除合法,不同意申请人请求。
【仲裁裁决】
本会认为: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在2012 年10 月22 日病假单上伪造主管签字,与司法鉴定结论相悖,本会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作为鉴定结论的不利方,应承担鉴定费用。被申请人另主张申请人翻译错误导致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但未就相关事实作出举证,本会亦难以采纳。申请人提供的就医记录、诊断书等可以印证其就医事实,被申请人否认申请人患病事实,但未就此举证,本会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确认,2 沮2 年10 月13 日申请人通过短信等方式向其主管履行过请病假手续。被申请人主张该请假未获批准,然其作为用工管理方,对2012 年10 月15 日至10 月19 日申请人未出勤期间,其既未通知申请人上班,亦未询问其未出勤原因,属于疏于行使管理权。鉴于申请人病情属实,履行过请假手续,且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管理,故被申请人以此认定申请人旷工,本会难以认可。综上,因被申请人主张解除的各项事实均未成立,对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本会难以认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然申请人计算标准有误,本会予以纠正。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268 元。
本案经本会主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贰万陆仟贰佰陆拾捌元;
二、对申请人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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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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