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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误把劳务关系当劳动关系,劳动者索赔二倍工资败诉
2013-01-26 10:41:34
【典型案例】误把劳务关系当劳动关系,劳动者索赔二倍工资败诉
【当事人】
申请人:张**
委托代理人:王**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居鹏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申请人诉称,其于
申请人就其上述主张提供了公司总经理刘×的手机短信截图,证明系被公司辞退;还提供了工作牌及胸牌复印件、名片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表及销售单。,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工作牌、胸牌及名片复印件没有公司盖章确认,公司不予认可真实性。公司对上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表示刘×并非公司总经理,发送手机短信是刘×的个人行为,公司处保留的销售单底单上未有申请人的签字,申请人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隔壁,平时有机会接触到其处的销售单据并在其上私自添加自己的签名。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经营地址在**路2733 号至2743号,申请人工作地址在**路2745 号,即被申请人隔壁。2、申请人系和刘×合作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刘×提供摩托车零配件,申请人进行维修,所得收入双方按比例分成;自
被申请人就其上述主张向本会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租赁厂房安全协议书、出租单位告知书、刘知×和夏**的结婚证书、租赁合同、两份提货单复印件、税收通用完税证及发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刘知×的名片复印件、银行明细查询清单、被申请人处普陀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整改通知,用于证明刘知×和申请人工作地点是**路2745号,而被申请人的办公场所是**路2733 号至2743 号;被申请人处没有摩托车维修业务;刘知×并非被申请人处总经理等。申请人对营业执照、提货单复印件、银行明细查询清单及整改通知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上述其他证据不予认可。
【仲裁裁决】
仲裁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为: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汽摩配件销售,景观工程,建筑设计,自有汽车租赁,商务咨询(除经纪),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仲裁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现申请人认可其平时工作系由刘×进行安排,工作地点位于**路2733号至2745号,但**路2745号房屋系由刘×于
仲裁遂裁决对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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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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