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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超出时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2011-03-26 18:11:46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律师 李居鹏 021-22817315)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诉称:本人于
被告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代理此案。代理人答辩称:本案未签劳动合同是事实,但原告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出1年的时效,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于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知晓被告于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应视为原告于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曾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辞职,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出辞职的理由是因为被告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的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限无限期,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双倍工资案件仲裁申请时效的适用,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双倍工资,追索的另外一倍工资就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不受时效的限制,可以随时提出,在离职后在一年内提出即可。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因此应当适用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
因此,分析双倍工资案件仲裁申请时效的适用,首先应当界定双倍工资罚则的性质,是劳动报酬抑或法律责任。对此,上海的司法实践一般倾向于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厘清了双倍工资的性质之后,那理所当然地就应当适用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本案中的吴某其诉请没有得到支持,也就不足为奇了。

律师名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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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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