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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举报公司违法要挟 构成涉嫌敲诈勒索罪
2011-08-11 14:40:02
案例:刘某系某食品公司生产一部主任兼技术员。在与公司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后,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不久,刘某因工作与新到任的副总几次发生矛盾,并在一次食品质量现场检查会上与副总动手厮打,给公司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公司决定让刘某公开认错,否则将按公司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
刘某拒绝认错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愤怒之下,先后一连3次打电话给总经理,以公司所加工的2种食品中存在偷工减料、添加剂超标和偷税问题相威胁,要求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5万元,否则将举报上述问题。无奈之下,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后果会怎样?
分析点评:
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尽管该公司涉嫌食品加工偷工减料、添加剂超标和偷税等违法犯罪问题,刘某被辞退后,作为普通公民只有举报的义务,绝没有以此相要挟、甚至威协来谋取个人私利(不义之财)的权利;至于如果认为公司对自己有侵权行为,可通过民事诉讼依法解决。
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即威胁和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隐私相恐吓。其要挟的内容既可能是人身暴力性的,也可能是非暴力性的;其结果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并不要求一定实现。此罪以被害人交付财物为既遂标准。本案当属于敲诈勒索(未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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