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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人单位赔偿20万 属严重失职开除合法
2011-11-14 21:12:35
《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补偿金。然而,对于严重失职、重大损失的定义却没有细化。由此,引发了李响(化名)与所在运输公司之间的赔偿争议。该争议经东城区工会调解,近日以李响撤诉而告终。
纠纷起因
司机工作中撞人 遭公司单方解约
李响是北京某运输公司的司机,自从2008年进入该公司,李响勤勤恳恳的工作,表现一直很优秀。然而,2010年8月的一天晚上,由于起雾,视线不好,李响不慎将一名行人撞伤,造成伤者全身多处骨折。交通队事故科认定,李响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运输公司以及运输公司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该行人事故费4万元和16万元。
事故发生后,李响被公司处以行政记过处分,罚款1200元,扣发当年年终奖金。在被停止工作一周后,李响被公司调离驾驶员职位,从事后勤工作。
今年10月8日,运输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的《行车事故管理规定》:凡发生一起事故其费用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责任者,按劳动合同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通过车队队委会、职代会、安全部、人力资源部、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解除李响的劳动合同。
公司领导找到了李响,告诉他“由于2010年的交通事故问题,公司决定辞退你,明天请到劳动科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李响在2008年进入该公司时与公司签订的是一份五年的劳动合同。因此,李响向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给付单方解除合同的补偿金,以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调解回放
职工索赔单位拒绝 工会调解达成和解
调解中,面对东城区工会调解员张伟律师,公司和李响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公司认为:作为公共交通行业,每日承载成千上万名乘客,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企业安全行车制度是确保乘客出行安全的重要保证和职责。由于李响在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交通事故,给伤者造成很大的伤害,也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和负面的影响。
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凡发生一起事故其费用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责任者,按劳动合同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运输公司代表坚持认为,公司与李响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平白无故的,而是由于李响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李响申请的补偿金。
李响则称,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结果,法院的判决书上写明由保险公司赔付16万元,公司只需赔偿4万元,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5万元事故费用支出。李响认为自己的确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损失,但不能认定为“严重失职”,以及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李响坚称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付自己单方解约的补偿金,以及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金。经调解员的多次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以李响撤诉而告终。
专家点评
不能认定损失4万 公司解约属合理
东城区工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张伟律师介绍,表面上看20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金是由保险公司和该运输公司共同承担的,但保险公司之所以会进行理赔,是因为该运输公司在事故发生前买付了保险。因此不能认定李响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只是4万元。
此外,司机的职责是将乘客安全的带到目的地,对所有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负责是一个必要条件。鉴于李响将行人撞伤,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可以认定为严重失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上规定以及该运输公司印发的《行车事故管理规定》,在李响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张伟律师认为公司提出单方面与李响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合理的,无需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午报记者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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