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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侵害”公司网站 承担经济刑事双重责任

2011-08-11 14:38:56

  案例:栾某系一家电子信息公司网络技术员,2011年初,栾某与公司所签订的5年期合同到期时,公司领导及人力资源部认为,栾某在近二年来多次违反公司制度,背着公司从事网上赢利活动,经批评后,并未悔改。所以,公司决定不再与栾某续签劳动合同。

  栾某意识到公司将解聘他后,心里非常气愤,在交接工作时,栾某提出应给予自己8万元的经济补偿,因该要求过高又不法律依据,公司予以回绝。栾某先是以拒绝交出自己掌握的公司的机密资料相要挟,而后为报复公司,栾某对公司局域网站实施了篡改和攻击,导致公司唯一的网站在3个半工作日时间内无法打开,后经专业部门鉴定评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7.44万元。事后,尽管栾某认为自己只是修改网站IP地址,为的是提高保密程度,没有预料到会出现打不开网页的故障;再说,不续签合同,公司存在过错。栾某的说法对吗,他将承担何种后果?

  分析点评:

  栾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他将承担以下两个方面的严重后果。

  一方面,栾某应承担过错经济赔偿责任。栾某因故意报复公司,导致公司网站停止工作3个半工作日,造成7.44万元经济损失。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栾某所言的二种理由,很难有证据支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过错,该损失应全部由栾某承担。至于在解除与栾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中,是否存在过错,都不能作为栾某报复公司的理由。如果栾某认为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可通过行使法律权利来维护,而不能用违法侵权来加以报复。

  另一方面,栾某对公司的报复行为,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栾某的恶意报复行为,造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3个半工作日不能正常运行,经济损失7.44万元,已经达到“后果严重的”程度,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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