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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岗位并非变相辞退,劳动者索要赔偿金被驳回

2013-04-21 19:53:19

 

职工屡受工伤被调离岗位后,认定单位是在变相辞退自己,自行离职后,对仲裁结果不满,将单位告上法庭。近日,润州法院处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

 

荣某原为某厂操作工,2004年进入该厂工作。2008年11月,荣某在一次机器操作过程中遭受电击,入院治疗三个月。半年后,荣某正常上班并继续担任操作工。2010年11月间,荣某在工作中右手中指骨折,后经鉴定两次工伤均为十级伤残,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合并为九级伤残。荣某随后再次回家休养了一段时间。

 

令荣某没有想到的是,2011年6月20日,厂里突然通知他调离原岗位去做门卫,荣某没有同意,与厂家发生了争执。荣某认为,厂家将他调离原先岗位,实际是一种变相辞退行为。自己在不同意的情况下,厂家执意安排是逼迫自己辞职。

 

其后,荣某自行离开该厂,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厂家赔偿相关损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裁决,该厂应支付荣某工资24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7300元等费用合计32000元。荣某提出异议,认为厂家变相辞退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利益,应该追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元。

 

对于荣某的观点,厂家并不同意,认为自己有权利决定员工的工作岗位,荣某是自行离开,属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争执不下,荣某将厂家告上了法庭。润州法院审判法官认为,原告荣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当以被告作出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为前提。被告厂家于2011年6月20日书面通知原告调整其工作岗位,荣某对调整不满,应通过相关部门主张其权利,但荣某却认为该通知即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自行离开被告单位,导致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故荣某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荣某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要求,但支持厂家应补足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4000元,判决厂家一共赔偿原告荣某各项费用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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