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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后单位再辞退,法院:辞退无效无需补偿
2013-04-28 21:17:57
劳动者享有辞职权,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
——邹某诉某加油站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裁判摘要】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的辞职权是形成权,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为劳动者辞职,而用人单位事后以其他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客观实际,应当通过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更正。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邹某于2002年7月进入某加油站公司的总公司工作,2004年起至该总公司旗下子公司即某加油站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下属四个加油站的会计。邹某与总公司于2007年1月起签订劳动合同,邹某的社会保险由加油站公司缴纳,工资也由加油站公司发放。2011年4月,总公司要将邹某调岗至上海某加油站工作。2011年5月3日,邹某开办了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10日,邹某向总公司的几位总经理、经理发送邮件,主题为某加油站邹某离职申请,称决定离开公司且已经开始了人生新的规划,并承诺两天内交接工作。但总公司以邹某未上交书面辞职报告为由,仍要求邹某至上海某加油站上班。2011年5月10日至13日,邹某完成了工作的交接。2011年5月13日,邹某申请调休,加油站公司未予批准,邹某实际也未去上海上班, 2011年6月3日,总公司、加油站公司均向邹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由于邹某无故旷工累计达16天,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辞退。后邹某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某加油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真实原因系劳动者主动辞职,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遂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目前,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关于劳动关系解除而发生的纠纷层出不穷,特别是关于劳动关系解除事由是否合法的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并没有权利拒绝;而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理由如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则应当通过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更正,客观解除理由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则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从提高公司就业环境和劳动者待遇等积极的方面来避免劳动者的辞职,而不是通过不同意辞职、变相为难劳动者等行为阻止劳动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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