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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到退休年龄企业可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2011-02-25 22:53:33
案情简介
孙某是本市郊区农村户籍人员,2005年9月初作为被征用土地人员,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了15年小城镇社会保险。
孙某被征用土地后,受聘于本市一家房产物业维修公司,担任物业管理员,主要从事居民房屋报修统计、物业费的收缴等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公司又与其续签2次合同,物业维修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报酬1700元,孙某一直工作到2010年9月30日,年满50周岁。
孙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其缴纳了除医疗、养老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由于孙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公司就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并且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孙某向公司提出,自己参加的是小城镇社会保险,要到55岁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现在公司是不能与本人终止劳动关系的。孙某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于是,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孙某认为,自己是被征用土地人员,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了15年小城镇社会保险。根据小城镇保险办法的规定,女性要年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本人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公司不能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公司在答辩时则认为,孙某已经到达法定退休的年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为孙某已经年满50周岁,所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故不同意孙某所提出的申诉请求,也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她的请求。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孙某已经到达退休年龄,虽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按照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孙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孙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难以支持。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孙某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已经到达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孙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公司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孙某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她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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