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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社会公德不等同于严重违纪,单位开除需慎重

2012-02-05 21:09:08

事件起因:

2012年1月,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恩源,只因听闻一句“汉骂”,便在微博中斥责武汉是“全国最大的农村土鳖城市”,甚至对武汉人大爆粗口。这条不足200字的微博,引发了一场由数千网友参与的“骂战”。1月28日,爱国者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冯军向记者确认,公司已与张恩源解除劳动合同。张恩源被公司开除,并没有使这一事件画上句号。对于“汉骂”的反思,仍是网上的热门话题。

 

    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恩源因在机场听到孩子对父母的“汉骂”,遂在微博中对武汉人大爆粗口。这种以偏概全、“以骂制骂”的行为的确不妥,但是公司因此解除张恩源的劳动合同,也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

    尽管张恩源在微博上实名认证自己是爱国者公司的员工,但他毕竟是在个人微博上发表意见,种种奇谈怪论只代表他自己,事实上谁也不会把他的出格言论与他的职务行为相联系。

    说他个人的言论损害了整个公司的形象,这种推断有何依据?

    近日北大教授孔庆东在电视节目中骂港人是狗,“不仅引起了许多香港市民的不满,也受到了许多内地民众的批评”,但是谁也不会说孔庆东的言论损害了全体北大教师的形象。

    张恩源的言论也只代表他自己,何况他本人已经公开作出道歉。当然公司可以认为他的道歉不诚恳,对他的偏激言论继续批评,甚至公开表明公司的立场和态度等,但是处罚员工一定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于解除劳动关系,法律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分成过失性和非过失性两种,前者是违纪违法,后者是由于生病、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裁员等原因。

    张恩源在个人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显然不属于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除非他的言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纪违法。另外,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具备法定理由,还要符合法定程序,如通知工会等,绝不是几个高管开个电话会议就可随意决定的。

    现实中还有公司出资成立了100万“拒绝冷漠、热心助人公益基金”。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公司还发文规定:“所有员工凡见死不救者,一经核实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正、副院长有见死不救者,一经核实除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外,同时扣除当年绩效奖金。”这就值得商榷了。

    还有位公司老总背病母上下班见客户,孝顺之举令人钦佩,但他表示:“我对员工的要求是,除了干好工作外,还要孝敬父母。如果谁敢不孝敬父母,一旦我知道了,不管他的工作业绩有多好,我都会立即开除他。”但愿他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否则很可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上海还发生过员工因婚外恋被开除,不服处罚将单位告上法庭的案例。当事人曾先生将单位告到人民法院讨公道,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单位同意撤销对曾先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并给予13000元的补偿。

    应当说,用人单位在员工中倡导社会公德是应该值得肯定的,对于有违反社会公德言行的员工进行批评也是应该的。但是,对于员工进行处罚特别是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的处分,应当严格区分违反社会公德和违纪违法的界限,不能动辄以公司对于员工的言行“零容忍”为由滥用处罚权。(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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