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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多职工 被“自愿辞职”
2011-07-22 11:55:38
由于营业网点被收购,滁州市一公司200余名职工被所属公司要求在“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而辞职的申请上签字。职工们说,公司这么做就是为了逃避支付劳动补偿金。7月19日,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了这一劳动纠纷。
职工被要求“自愿辞职”
7月19日上午,滁州市商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原职工阿梅、阿蓉、阿川、阿霞,第一次坐在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上,她们将昔日的老板及其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阿梅原是这家公司下属营业网点的店长,她说,今年5月该公司20余个营业网点被另外一家公司收购。随后,公司要求200多名员工都要在《劳动合同变更记录》和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申请》上签字。然而,里面一行小字引起阿梅等人的注意,“本人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特提出变更劳动申请,望领导批准”。
明明是公司原因使他们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怎么就变成“个人原因”呢?不过,在公司“谁签字谁就能到新公司上班”的承诺下,绝大多数职工都选择了签字。可是,阿梅等4人因公司拒付经济补偿金而没有签字。
公司为何急于让职工签字?阿梅等人想到找律师询问。律师告诉她们,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无需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明白了公司的用心后,阿梅等人决定申请仲裁,索要经济赔偿。
所属公司自称赔不起
在劳动仲裁庭上,滁州市商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士勇承认,如果对这200多人作出经济补偿,补偿金将高达130余万元。
杨士勇向记者大倒“苦水”:他们是一家股份制公司,在滁州一共有24家营业超市,近年来随着国外大型超市的入驻,公司的经营状况越来越糟糕,因此才最终决定将数十营业网点转让。“转让费我只拿到100万,可200多人的经济补偿金至少要138万,公司哪里有这么多钱呢?”杨士勇说,正是考虑到职工的生存,在网点兼并洽谈中,他们专门向对方提出,要带上他们的职工。
滁州市劳动仲裁庭将择日给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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